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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南京市江宁区检察院为突遭变故的网约车司机展开司法救助
2024-05-11 09:25:00  来源:清风苑杂志

老刘是一名网约车司机,在一次接送乘客时,因将车停在某小区门口,与他人发生纠纷,被打伤左眼。仅在住院期间就花去了两万元的治疗费用。同时,因视力受损无法再从事网约车工作。突如其来的变故,让老刘生活陷入了困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犯罪嫌疑人陈某立案。案件办理期间,陈某表示愿意赔偿,双方协商后达成7.5万元的赔偿协议。然而陈某一拖再拖未兑现承诺。老刘四处打听了解到,陈某不但在法院有多起判决未履行,已被列为被失信人,而且还涉嫌诈骗正在被立案查处,赔偿的可能性极低。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检察院在受理该案后,发现老刘因刑事被害导致生活困难,遂作为司法救助线索对老刘的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因为老刘是被他人故意伤害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其医疗费用不属于医保报销范畴,只能向犯罪嫌疑人追偿。但犯罪嫌疑人已不可能履行民事赔偿责任。”该院控告申诉部门负责人陈霞介绍。

而老刘作为网约车司机,其挂靠公司对其受伤后的医疗也没有做出任何补偿或慰问。在传统的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应当与用工单位签订合同,参加社会保险,但网约车司机、外卖员、快递员等灵活就业人员,在工作时间、地点、工资发放等方面与传统用工模式较大差异,致使其与所属公司的法律关系并非常规的雇佣关系。因老刘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参加社会保险,导致其在受伤失业后,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福利保障。

检察官了解老刘家庭情况

“加强劳动者特别是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江宁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朱从军说。江宁区检察院在充分调查之后,迅速启动司法救助流程,为老刘申请发放救助金1万元。

为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近日江宁区检察院与区总工会会签《关于加强协作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工作办法》,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除办理刑事案件、开展司法救助外,还可以通过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着力整治拖欠劳动报酬、违法超时加班等侵害职工劳动保障权益的突出问题,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包括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内的广大职工合法劳动权益。

作者:  编辑:王子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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