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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检察机关关爱困境未成年人典型案例
2019-05-30 08:56:00  来源:江苏省检察院

 

全省检察机关关爱困境未成年人

典型案例

20195

典型案例1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但实践中娱乐场提供有偿陪侍的现象屡禁不止,并有向未成年人蔓延的趋势。宿迁市宿豫区院办理了全省首例组织未成年人有偿陪侍案,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定性,最终获法院判决支持。

 

精准定性 依法严惩组织未成年人有偿陪侍犯罪

 

不堪侵害,少女跳楼自杀

2018425日下午,17岁的梁某站在集体宿舍5楼阳台,面对着靳某某和同命相连的姐妹,声嘶力竭地喊出靳某某的名字,随后仰身坠楼。一条如花的生命就此陨落。

梁某是单亲家庭,生活的困境逼得她高一还没念完就辍了学。为了贴补家用,梁某四处找工作,却处处碰壁。最后,她选择去一家KTV碰碰运气。漂亮的长相、甜美的嗓音很快引起了KTV经理靳某某的注意,梁某被录用了。就这样,梁某在靳某某的安排下成了一名陪侍女,陪KTV的客人唱歌、喝酒,并从客人的消费中获得一定的提成。为了能挣更多的钱,梁某必须每天陪客人喝酒到凌晨,喝完了吐,吐完了再喝,即使身体不适也不愿休息,因为她要用挣来的钱照顾生病的妈妈和年幼的弟弟。

在靳某某的KTV里还有七八个像梁某这么大的女孩,她们都是由于家庭的原因,还没念完高中就外出打工,并在靳某某高薪的诱惑下做起了陪侍女。

靳某某凭借这群女孩,每天都有数千元的“提成”,所以他想牢牢地控制着这群女孩。他一方面以谈恋爱为名,与这些女孩保持所谓的“恋爱”关系,一方面以办保险为名扣下她们的身份证,统一安排住宿,监视着她们的一举一动,并制定严苛的工作制度,一旦有人违反规定,就会当着所有女孩的面,用烟头烫、用皮带抽、用刀划割、用电棒恐吓等方式进行惩罚,以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在前后两年的时间里,这群女孩中每个人都遭受过靳某某的毒打。

2018425日中午,梁某回家几天,再次被靳某某殴打。靳某某用巴掌扇、用矿泉水瓶砸、用脚踹,还边打边骂梁某。被打后,梁某选择以自杀的方式结束了自己年轻的生命。

提前介入,精准引导侦查

公安机关最初是以“强迫劳动罪”对靳某某立案侦查,认为靳某某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

2018427日,宿迁市宿豫区院提前介入该案,承办检察官通过审查案件证据、查阅相关资料、走访部分被害人后认为,在KTV从事有偿服务是《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禁止的行为,不属于社会公众理解的劳动的范畴,因此组织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从事有偿服务不构成强迫劳动罪。

根据《刑法》规定,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经研究论证,检察机关认为靳某某在KTV组织未成年人从事有偿陪侍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属于组织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可能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于是从固定被害人年龄证据、嫌疑人主观明知、组织控制手段等方面引导公安调查取证。2018526日,公安机关以靳某某涉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综合证据,认定“情节严重”

《刑法》规定,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是,目前尚没有司法解释明确该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全省范围内也没有先例可循。为准确提起诉讼,宿豫区院邀请区公安、区人民法院研究讨论靳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情节严重”,最终认为靳某某在两年多的时间里,使用暴力手段以达控制的目的,先后安排十余名未成年女性被害人从事有偿陪侍活动,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间接导致了被害人梁某的死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持续时间长,控制人数多,造成了严重后果,应当属于“情节严重”。

2019123日,宿豫区院依法对靳某某以涉嫌组织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提起公诉,适用情节严重,并综合考虑靳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案发后对梁某亲属进行赔偿并获得谅解等法定和酌定情节,建议法院在五年至六年六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2019422日,法院采纳公诉意见,以靳某某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双向治理,杜绝有偿陪侍

KTV有偿陪侍现象屡禁不止,雇佣、组织未成年人从事有偿陪侍服务的现象时有发生。宿豫区院没有就案办案,而是在此案办理后,针对案件中发现的监管问题,向区公安局发送检察建议,督促公安机关对全区KTV、网吧等娱乐场所进行检查,重点查处娱乐场所雇佣、组织未成年人从事有偿陪侍服务或者采取其它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经营行为,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公安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开展了专项检查活动,辖区内KTV全部停业整顿,部分KTV被取缔,并发现王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案。该案以同样的罪名起诉至法院,被法院判决。

本案的成功办理,对打击KTV等娱乐场所雇佣、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偿陪侍犯罪行为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警示了娱乐场所经营者,让他们认识到组织未成年人从事有偿陪侍是犯罪行为,督促他们在今后的经营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同时也促使未成年人尤其是未成年少女对在娱乐场所工作、从事陪唱陪酒等行为进行理性认知。

 

 

典型案例2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进程推进,外出务工、创业人员增多,各地出现了大量缺乏监护的留守未成年人,仅我省连云港地区就有3.4万余人。这些未成年人群体没有父母陪伴,缺乏亲情关爱和良好照顾,容易受到不法侵害,需要全社会给予重点关注和特别保护。检察机关立足办案,坚决斩断侵害他们的黑手,并推动建立和完善相关机制,将特别的爱送给特别的他们。

 

严厉打击 利剑斩断催花黑手

 

消失的孩子,糊涂的家长

    2018331日,一名中年女子刘某急匆匆到公安机关报案,称不到12周岁的女儿小文(化名)已经失踪三天了。民警很诧异,怎么失踪了这么久才来报案。刘某焦急又惭愧地表示,女儿3岁多的时候,自己就与前夫离婚了,女儿由前夫抚养。其前夫长期在外经营足疗店,女儿实际上一直在老家上学,由奶奶照顾其生活,其实她对女儿的行踪并不十分了解。又因为婆媳关系处得一般,双方平时联络并不多。329日周四晚上小文没有回家,奶奶以为孩子是去了妈妈那边,没有太放在心上。直到331日,奶奶一直没有见到孩子回来,慌忙联系了刘某,发现孩子也不在妈妈家,这才慌了神,才正式开始“找孩子”。

刘某找到了小文的同学,也是女儿的表妹小花(化名),小花反馈了一个情况,让家长们的心情跌倒谷底。329日晚2253分,小文在同学群里陆续发了“放学的时候,一个人说他腰疼,我就把他扶到一个房子,然后他拿刀说不许动,不然我杀了你”、“我被骗了”等信息。但小花和同学们却不以意,同学们反映小文经常说这些偏激的话:“她手背上也有很多刀痕,还说过要去跳海”,“她渴望引起别人关注”,“她说她妈妈喜欢弟弟,不喜欢她”。所以当小文这一次又在群里发上述消息时,同学们仍然觉得小文在“吹牛”。

然而,他们并不知道,当晚小文发出消息的时候,已经深陷魔爪。

无良的罪犯,折翼的少女

杀害小文的凶手是邻村的钱某。钱某自称与女友分手后,心情苦闷。201832916时许,其看到骑着电动车独自放学回家的小文,顿时产生恶念。谎称腿疼,请求小文送其一程。并利用村邻身份获取小文信任。后钱某将小文捆在车内,将小文带至其住处,随后对小文实施了强奸。钱某睡着后,小文通过QQ发出了求救信息,遗憾的是那些信息并没有引起同学的重视。

330日早晨,小文父母依然不知道女儿没有去学校。而钱某醒来后再次对小文实施了强奸,后因害怕小文报警而将其杀害。随后,钱某驾车将小文的书本、衣物分别抛弃,在装尸体的包中放入两块大石头后,将尸体沉入河底。实施完这一系列犯罪行为后,钱某装作什么都没有发生过,继续跟着父母做装修,甚至连其父母都没有发现异常。直至侦查人员根据线索到其家中调查,钱某这才慌忙外逃,最终因走投无路,投案自首。

突出办案主业,发挥检察监督职能

案发后,“小学女生放学路上失踪”等文章在网络上迅速传播,引起当地群众关注。连云港市院检察长第一时间要求未检部门提前介入侦查,夯实证据基础。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连云港市院检察长亲自阅卷,全程主办该案。庭审中,检察机关全面、清晰地出示证据,从刑事政策、立法原意、法律规定、案件情况等角度,揭露钱某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指出钱某投案的目的并非真诚悔罪,更多是为了保命,且其犯罪动机卑劣、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毁灭证据企图逃避侦查,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减轻处罚。2018817日,连云港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钱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案判决后,检察机关根据案发原因,依托检察监督职能,进一步开展了相关工作。本案反映出学校教学管理方面存在重大缺失——未将小文没有到校的情况及时通报学生家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校方在学生管理上显然存在疏漏。随后,检察机关赴学校走访,根据走访及座谈发现的问题,制发市检察院“一号检察建议”,明确指出本案背后存在的五大校园安全问题,并联合团市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发布《在全市中小学开展校园安全督查的通知》,以先期自查与后期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校园安全建设工作中长期存在的问题逐一排查。同时,检察机关还联合团市委、市公安局等七部门组建“强制报告”平台,将“保护孩子的手拉得更紧”,要求学校、教育机构等发现未成年人疑似遭受侵害、遗弃、伤害的,应当及时报告。该项机制实施以来,公安机关已接到两起未成年人受侵害的案件线索,检察机关迅速跟进,目前案件均在进一步侦查中。

送法进心田,提高留守儿童自护意识

通过案件审查,检察官发现案件还暴露出留守儿童群体自护意识淡薄、渴望关爱等问题。市检察院联合教育部门会签了《关于在全市中小学开展“法治阳光•护苗成长”安全自护主题教育活动的通知》,要求在全市范围内所有中小学开展安全自护教育活动,实现人员全覆盖、地区全辐射。全市两级检察机关加强联动,采用现场教学、网络直播等方式,积极开展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工作。截至目前,连云港市县两级院已开展法治安全自护教育活动50余场次,参与学生一万余名。

 

典型案例3

 

青春期的学生,自控能力较差,容易义气用事,一时冲动走上犯罪的道路,如果能够给予正确引导,完全可能重归正常人生轨迹。检察机关办理一起聚众斗殴案件,综合考虑4名在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作出不起诉决定。经过后续精准跟踪帮教,涉案未成年人先后考上本科院校,开启了新的人生篇章。

 

他们和检察官有个“约定”

 

高考在即,一时冲动触犯法律

“出了这事,也不知他还能不能参加高考,要是不能去考试,这孩子今后可怎么办啊?”承办检察官刚和涉事学生高某某的家长见面时,孩子的父亲焦虑不已。

涟水县院通过网络监测发现,当地某重点高中发生一起在校生群殴事件,第一时间启动提前介入程序了解案情。原来,正在读高二的闻某某到高一某班级找朋友的时候,发现该班级的学生金某某朝他看了一眼,两个年轻气盛的少年便发生了争吵。闻某某扬言“我在高二七班,等你来找我”,金某某也不甘示弱地回应“咱们走着瞧”,随后二人相约晚自习后在涟水县某超市门口斗殴。期间,金某某告诉其朋友,即正在该校就读高三的濮某某、高某某等人,称自己被人欺负,邀请他们帮忙打架;与此同时,闻某某也找来了同年级的好兄弟秦某某等人帮忙,后双方于当晚10时许在约定地点发生斗殴。第二天,高某某因被闻某某殴打,心里不服气,又与闻某某、秦某某等人在学校旁边的奶茶店发生斗殴。期间,路过的群众发现有人斗殴就报了警。案发后,几名少年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此时距离高考还有不到半年时间,高某某、濮某某以及他们的家长都非常着急,害怕两人因为耽误高考而彻底葬送了大好前程。

考虑到高某某、濮某某等人正处于人生关键时期,采用非羁押措施足以保障诉讼顺利进行,承办检察官建议公安机关对几名未成年人均先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让他们安心读书。同时积极联系心理辅导老师、专职司法社工,对他们开展亲情感化和心理辅导等矫治工作,帮助他们疏导减压,使他们在反省自己犯罪行为的同时,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只要你们以实际行动真心悔过,努力学习,改过从善,我们可以根据全案情节考虑依法从宽处理。”为了让即将参加高考的高某某、濮某某安心准备高考,承办检察官和两个孩子作了约定。

“检察官叔叔放心,我们一定会努力的。”濮某某、高某某承诺一定会努力把握这次机会,认真悔过,好好学习,争取考上理想大学,以后积极回报社会。

全面评估,不起诉护航成长

当年6月,高某某、濮某某高考结束后,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在全面审查公安机关提供的社会调查报告后,走访了他们的父母、身边的同学、朋友、老师,受访人一致反映几名学生平时乐于助人、正直善良,没有不良行为记录。其中多名老师反映濮某某、高某某虽然家在农村,父母为了生计常年在外打工,但是二人都表现良好,学习成绩在全年级排名靠前,是不错的大学生苗子,这次犯罪主要是因为哥们义气,如果因此锒铛入狱,实在太可惜了。他们的父母也表示愿意回淮安打工,加强对孩子的监管。当地司法局认为涉案四名嫌疑人具备帮教转化条件,同意将他们纳入社区矫正。

“刑罚惩罚不是目的,是为了治病救人。了解了他们的实际情况后,我们觉得完全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承办检察官经审查后认为,几名在校学生聚众斗殴的情节较轻,有自首情节,结合社会调查以及部分未成年人已经考上大学的情况,最终决定对金某某、闻某某、高某某、秦某某等4人作不起诉决定。

考入大学,精准帮教成效初显

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承办检察官并没有就此结束工作,而是为这些孩子分别定制了个性化帮教方案。

承办检察官与已经在大学就读的高某某、濮某某的父母沟通,建议他们到孩子就读的城市务工,加强对孩子的管教。同时,专门对将要参加高考的秦某某、闻某某的父母开展亲职教育,要求他们在这个关键时期尽量不要外出务工,多关注、关心孩子的生活学习情况。他们的父母进行了认真反思,表示自己在孩子成长过程中参与度不高,忙于工作却忽视了孩子的成长。

为了减轻这些学生的压力,不耽误他们的学习时间,承办检察官每次都利用周六、周日找他们谈话。渐渐地,孩子们和承办检察官熟悉了起来。在一次谈话中,秦某某和闻某某对承办检察官说“当初会去打群架,就是一时意气用事,法律意识淡薄,但是做错了就是做错了,只有好好学习,才能对得起您,才能对得起这份不起诉决定,对得起这一年多以来检察机关特殊的‘关照’。”

7月份高考成绩公布后,闻某某、秦某某第一时间向承办检察官发来了喜报,他们都过了本科分数线,没有辜负检察官的期望。“我们可都是诚实守信的人,您放心,马上要迈入高三的小金肯定也不差,一定会考上本科院校的,您就‘等着瞧吧’!”果然,一年后,升入高三的金某某也如愿考上了本科院校。

“推一把是少年犯,拉一把是大学生”,涉罪未成年人可塑性强,易转化挽救,但如果处理不当,将来却有可能变本加厉危害社会。本案中,检察机关依法审慎处理涉罪未成年在校生,为他们量身制定帮教方案,精准实施帮教措施,确保他们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帮助他们改过自新,努力学习,最终均考入理想的大学,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典型案例4

 

近年来,未成年人涉嫌故意杀人、强奸、贩卖毒品等重罪案件时有发生,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检察机关在对涉嫌轻微犯罪未成年人依法从宽处理的同时,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重罪案件办理和帮教工作,保持必要司法威慑。本案系公安部挂牌督办的跨国运输毒品案,检察机关对通过人体藏毒走私、运输毒品的未成年人依法提起公诉,建议法院判处刑罚给予其必要惩戒,并对其开展亲情会见、心理疏导,帮助其重树生活信心。

 

少年人体藏毒跨国走私运输

检察机关依法惩戒精准帮教

 

下航班时神情紧张的少年

20181月初,无锡公安机关在苏南硕放机场巡逻时,发现刚下航班的未成年人叶某某(男,16岁)神情慌张、行动拘谨,身上有特殊气味,民警遂上前盘问。叶某某很快交代,自己体内藏有毒品。后公安机关在叶某某体内提取到淡黄色密封胶带包装的疑似毒品47包,净重237.28克,经鉴定均为高纯度海洛因。

为赚1万元,少年甘做藏毒马仔

“我真不应该去赚这个钱”、“吞毒的时候我真是生不如死”20182月,在无锡市第一看守所,面对检察官和自己的亲生母亲,叶某某痛哭流涕,悔不当初。据叶某某供述,201711月的一天晚上,他和往常一样逛着百度贴吧,无意中看到了一条“现招云南带货一趟一万五,有胆子的来,有兴趣的加我微信”的信息。出于好奇叶某某加了对方微信。刚开始他并没有主动联络。但是一个星期后,因为之前打工赚的钱快用完了,他就试着联系了下对方,问那条信息还是否有效。对方告诉叶某某,只要按照他们的要求做就能拿到钱。到云南的车票他们都会安排好,到时听电话就行。叶某某心里虽然有些忐忑,但想想可以赚到不少钱,便按照对方要求,先到了昆明,后又到孟连,在出租车司机的带领下来到边境公路,按照司机的指示,沿着公路旁边的小路走到河边,由早在等候的缅甸人将他带到了对岸,进入了缅甸境内。“对方没收了我的手机,到15号凌晨,他们拿出来一袋毒品,都是黄色胶带包装好的,大小和红枣差不多,他们让我吞50个,还说要是能吞下68颗运走,事成之后就给我11000元。但是如果中途出现意外,我就会被打死。没办法,我从凌晨1点开始吞,一口矿泉水吞一颗毒品,一直吞到了早晨7点,总共才吞下了47颗,他们见我吞得差不多了便让我马上走。隔壁房间也有人在吞毒。”叶某某痛苦地回忆着。之后他原路返回到孟连,又从孟连到昆明,最终从昆明坐上了飞往无锡的航班。叶某某并不知道,一旦他体内的任意一粒胶囊破裂,他都有丧命可能。

顺藤摸瓜,抓获跨国运输毒品团伙

该案系无锡市首例以人体藏毒方法运输毒品的案件,且人体藏毒毒品数量之大、纯度之高亦属罕见。在接到公安机关案件通报后,检察机关迅速介入,和公安机关研判分析案情,认为该案是一起特大跨国运毒团伙犯罪,犯罪团伙引诱未成年人利用人体藏毒方式走私运输毒品手段隐蔽、危害性极大,必须严惩不贷。检察机关充分履行引导侦查职能,向公安机关提出四点意见:一是及时固定电子数据,提取涉案指使人、运毒人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二是抓紧开展鉴定工作,对于其他已扣押但尚未鉴定的胶囊进行纯度鉴定;三是完善证据锁链,调取相关车票、航班信息、住宿记录等,明确各犯罪嫌疑人运毒路线;四是合法、规范收集证据,客观真实记录犯罪嫌疑人供述。后公安机关经过缜密侦查,先后在成都、西安等地抓获宋某某等19名团伙人员,成功破获利用人体藏毒跨境贩卖、运输毒品案,涉案毒品海洛因达2900余克,实际缴获海洛因1500余克,由此斩断了一条从金三角地区到长三角地区的走私运输毒品通道。日前,检察机关已对宋某某等人提起公诉,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依法惩戒,倾情帮教,鼓励少年改过自新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了解到叶某某家庭特殊。父母在叶某某7岁时,因性格不合分开,叶某某跟随父亲生活。之后父亲到上海打工,母亲也重组家庭,父亲便把叶某某交由重庆老家的爷爷照看。十年时间里,叶某某就和以务农为生的爷爷相依为命,生活困难,初中才毕业就外出打工。正因为如此,叶某某才会因为金钱的诱惑,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为了教育感化叶某某、帮助他认识错误改过自新,检察官向叶某某释明了其行为性质、罪行严重程度、司法政策等情况,联系心理咨询师对他开展心理疏导,鼓励其积极改造;同时联系了叶某某父母,安排他们亲情会见。在会见室里,叶某某见到了十多年未见的父亲母亲,眼眶湿润,父母看到长相清秀却误入歧途的儿子,心痛不已。叶某某的父母都对检察官表示,这么多年来自己并没有尽到做父母的责任,如果能多给孩子一些关爱、教育,或许孩子就不会走上犯罪道路。他们鼓励叶某某要他认真改造,并向检察官表示,今后会把更多精力放在孩子教育上,和他一起努力迎接新的生活。

因叶某某走私、运输毒品海洛因237.28克,罪行严重,无锡市锡山区检察院依法以走私、运输毒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考虑到叶某某受他人雇佣实施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犯罪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检察机关依法建议法院对叶某某减轻处罚。2018810日,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建议,以走私、运输毒品罪依法判处叶某某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叶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判决生效后,叶某某被押送至江苏省第一少管所服刑。

20195月,检察官对叶某某的服刑情况进行了回访。在与叶某某父母的通话中,检察官了解到,叶某某的父母在叶某某服刑后先后四次去探视他,每月都与他进行亲情通话,在父母的鼓励下,叶某某积极劳动改造,并且非常珍惜学习的时间和机会。

 

 

典型案例5

 

   对办案中发现的困境未成年人,检察机关以司法救助+社会救助多元化模式,联合民政、教育、医疗、司法等机构及社会组织、企业,搭建起“1+N”多维立体救助平台,灵活运用经济、心理、教育等多种救助方式开展救助,帮助他们健康成长。

 

用一束光 照亮童年受创心灵

 

12岁的姐姐王小佳(化名)和10岁的弟弟王小明(化名)原本活泼可爱,可是20186月发生的那起刑事案件,让姐弟二人欢乐无忧的童年陷入了无边黑暗:母亲被父亲用菜刀砍伤致死,父亲则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羁押。遭此变故后,姐弟二人分别和年迈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相依为命,生活拮据。

办理该案的丹阳市检察院依托上级规定和《丹阳市慈善公益救助刑事被害人实施办法》,在镇江市检察院的指导下,以司法救助+社会救助多元化模式,搭建起“1+N”多维立体救助平台,对因案致贫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家属开展心理疏导、法律援助、义工志愿服务等帮扶,使未成年救助对象王小明、王小佳及其外公外婆走出生活阴影,重新燃起生活的信心,一起感受检察的温度。

10岁的他亲眼看着母亲倒在父亲刀下

犯罪嫌疑人王某和妻子周某分别来自山东和内蒙古,俩人于2006年相识,2007年来到苏南打工,2016年带着两个子女在丹阳市皇塘镇蒋墅村承包农田,虽然日子辛苦,一家人勤勤恳恳,也过得实在。但2017年初以来,王某因琐事经常对秦某大打出手,秦某遂与王某分居,并带着儿子搬到了娘家居住。期间,王某多次到秦某暂住地吵闹,夫妻关系持续恶化。201862221时许,秦某准备接上补习班的儿子王小明回家,在出发去补习地点的路上,王某携带剪刀和菜刀驾车来到秦某必经的皇塘镇蒋墅村某弄堂内,与秦某发生口角,王某用菜刀挥砍,致秦某头部、手臂等部位不同程度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秦某系被锐器砍伤身体多处、动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当晚,被害人秦某的儿子王小明被亲戚带到案发现场,亲眼目睹自己的母亲躺在地上,一根断指在地,浑身是血,父亲王某手上也都是血。随后,120把母亲送上了救护车。110把父亲带去了派出所。年幼的姐弟在一夜间失去了至亲的母亲。

父亲王某被羁押后,王小明只能跟随同在丹阳的60多岁的外公外婆生活,心灵受创的他变得沉默,放学后经常一个人在外公外婆的暂住地待着,而所谓的暂住地,就是在种菜的大棚边上支出了一小片,搭上简易的几块布料,这就是王小明的“家”,老两口和王小明的吃喝拉撒都在这不足10平米的泥土地上。而12岁的姐姐王小佳则远赴山东老家跟着爷爷奶奶生活。

201876日,王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丹阳市检察院批准逮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的规定,本案王某可能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20181010日,该案移送镇江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目前案件正在审查过程中。

司法救助解了他们的燃眉之急

原本从内蒙古赶到丹阳的老秦夫妇,满心打算帮着女儿女婿种菜卖菜挣钱,并照顾王小佳姐弟,可这突如其来的变故让老两口身体每况愈下,双双病倒。

201811月,丹阳市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了老秦的情况,专门指派未检、控申部门检察官徐虹、戈建芳走访了解老秦及王小佳姐弟的家庭、生活、学习情况。经调查,虽然案发后,周边的邻里乡亲因同情他们的遭遇尽量帮着老秦干农活,缓解他们的压力,但老秦夫妇除了种菜,无任何其他收入,而远在山东枣庄的爷爷奶奶也仅靠着种田维持生计,王小明、王小佳姐弟俩就连学杂费也成了难题。窘困的生活、父弑母的悲剧,使姐弟俩的心理严重受创,越发变得沉默。

根据调查结果,一方面,具有心理师资质的丹阳市检察院未检检察官及时介入,利用心理学知识对姐弟俩进行心理干预和疏导,防止他们形成自卑、自闭心理,对学习和生活失去信心,并由未检和控申检察官与姐弟俩开展“一对一”结对帮扶;另一方面,丹阳市检察院认定王小明、王小佳的情况属于《丹阳市慈善公益救助刑事被害人实施办法》规定的司法救助情形,12月,该院经法定程序给予姐弟俩及其监护人外公外婆、爷爷奶奶司法救助金共计8万元,以解他们的燃眉之急。

联合公益力量给他们一个温暖的保障

结队帮扶,司法救助不是结束,而是开始。

20191月初,天气越来越冷,在丹阳皇塘镇蒋墅村种菜的老秦告诉丹阳市检察院检察官,因为自己年纪大了,干活没有以前利索,大棚里的蔬菜如不及时采摘将会全部冻死,一分钱都挣不到,外孙王小明的日常生活也成了问题,他已经愁了好几天。该院马上联系了司法局社区矫正部门,经协商,决定由检察官带着10余名社区矫正人员公益义工志愿者帮助老秦收菜,帮他渡过难关。几天后,经过大家近四个小时的劳动,大棚里的几百斤蔬菜终于全部摘完了,老秦的眉头也舒展开来。他说“这些菜卖给农贸市场的蔬菜批发商,能卖个近2000元,够我们一家老小几个月的生活费了,真的太感谢大家了!”

20193月,丹阳市检察院开展司法救助的举措在当地引起了广泛关注。某知名企业得知老秦的家庭状况后,主动联系该院,表示今后老秦菜地里的蔬菜全部由其企业购买,这样,老秦种的菜销路也不用愁了。

丹阳市检察院还以此案为起点,联合民政、教育、医疗、司法局等机构和组织,针对救助对象的不同特点专门制定了长期帮扶计划,并定期召开帮扶专题联系会议,总结不足,提出改进意见,让社会各界参与到帮扶困境未成年人的进程中来。在这些主动参与帮扶的志愿者当中,有的是心理咨询师、律师、有的是公益慈善社团的义工、有的是医护人员、有的是被帮扶人就读学校的老师,还有正在接受社区矫正的人员,他们以不同的方式关心关注王小明、王小佳的学习、生活,填补他们“家”的缺位。而丹阳市检察院的检察官妈妈们,也都和王小明、王小佳就读学校的老师保持常态沟通,定期到王小明、王小佳的家里走访,持续关注他们的学习生活和心理变化,关注老秦夫妇等长辈们的身体状况。可喜的是,经过半年多的努力,目前王小明、王小佳的性格较去年开朗了许多,各方面表现都很好。

据悉,丹阳市检察院已联合丹阳市慈善总会会签《丹阳市慈善公益救助刑事被害人实施办法》,积极构建“1+N”全覆盖的救助形式,对因案致贫、因案返贫的刑事特困被害人及其家属实现全面脱贫提供有效帮助。在救助资金方面,该院和慈善总会专门成立“慈善公益救助刑事被害人专项资金”,分别按年度实际救助金额的40%60%予以支出。双方还在共同成立义工服务队,对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属开展心理疏导、法律援助、诉讼救济及其他义工志愿服务,全方面帮助刑事被害人物质和精神上精准脱贫。

 

 

典型案例6

 

我国1987年民法通则、1991年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年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都规定了撤销监护人资格制度。但由于规定的过于原则,该规定被称为“沉睡条款”。徐州市铜山区检察院支持起诉的全国首例撤销监护权案,激活了这一条款,让未成年人的“国家监护”理念落地生根。201812月,该案被评为“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典型案例”之一。

 

首开先河 激活民法撤销监护权条款

 

2019512日,徐州市铜山区检察院未检部门检察官利用周末时间再次来到张女士家,已经上四年级的小玲欢蹦乱跳的扑进检察官阿姨的怀中,骄傲地展示她手中的期中考试奖状。看着小玲欢快的笑容,检察官感到无比欣慰。五年来的点点滴滴又再次涌上她的心头。

禽兽之为  不幸女童身陷困境

2014年,铜山区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办理了邵某某强奸、猥亵儿童一案。邵某某是江苏徐州人,母亲王某某系河南焦作人,但双下肢瘫痪需要他人照顾。邵某某与王某某结婚时“入赘”河南,200410月生下小玲(化名)。小玲两岁时,因家庭琐事矛盾,邵某某独自带小玲回徐州老家生活。王某某则重新组建了家庭,并生了孩子。

小玲原由老家的爷爷奶奶照顾,但两位老人相继去世后,就与邵某某共同生活,从此小玲就陷入困境。据邻居们反映,“他经常对孩子不管不顾,还打孩子,打得非常重”,以至小玲常常饥饿难耐、不堪忍受,跑出家门。

2013年夏,邵某某还将魔爪伸向亲生女儿,竟然强奸、猥亵小玲,孩子的头部、脸部、四肢多处留下疤痕。20143月,小玲又一次跑出家门,遇到了走亲戚的张女士。小玲爬上张女士的电动车说“家里没人管我,没地方吃饭”。看着孩子头上、脸上的伤痕,张女士心疼地将小玲带回家中。从此之后,小玲经常往张女士家中跑。20146月,张女士偶然得知了隐情,愤然报案,邵某某的禽兽之为才由此被揭穿。201410月,铜山区法院以被告人邵某某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

监护困惑  山重水复疑无路

邵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发后,检察官一方面及时介入侦查活动引导取证,另一方面对小玲的遭遇非常痛心,决心救助这个可怜的孩子。邵某某被抓以后,小玲由张女士临时照料。检察官围绕小玲是否还有其他亲人可以对小玲进行监护抚养开展走访调查,发现小玲在本地没有户口,无法正常入学,其祖父母已去世,在徐州也无其他亲属,那么小玲的生母一方情况呢?

检察官又到了河南焦作,结果吃了“闭门羹”。原来,小玲生母王某某自改嫁后8年来对小玲一直不尽抚养义务,在得知邵某某被抓后仍对小玲不闻不问。小玲的外祖父母也表现出少有的冷漠。在检察官和临时照料人张女士沟通的过程中,张女士曾担忧:我不是小玲的监护人,小玲的父亲从监狱里出来后,跟我抢孩子怎么办?邵某某侵害小玲的身心健康,王某某拒不履行监护职责,但他们作为亲生父母是小玲的监护人。能否撤销小玲父母的监护资格、解决张女士的后顾之忧,这个问题始终像一块石头压在检察官的心上。

积极作为  柳暗花明又一村

徐州市两级检察院就是否可以督促支持有关单位通过诉讼方式判决撤销监护权问题,反复研究并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在多次向上级院汇报请示后进行了大胆探索。但是就法律适用依据上,工作并不顺利。20141218日,两高出台《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35条“可以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意见》规定了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七种情形,小玲的境遇符合其中第一、三种情形。但是法律程序如何走?谁来当申请人?铜山区检察院反复研究法条,认为民政局可以作为申请主体。于是就申请撤销邵某某、王某某监护权问题,与区民政局多次进行沟通协调。

201515日,铜山区检察院发出书面检察建议,建议区民政局作为申请人向法院提起撤销小玲父母的监护权,并协助民政局准备诉讼材料。同年17日,区民政局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依法撤销小玲父母的监护权,并指定铜山区民政局为小玲的监护人。同年l8日,铜山区检察院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支持上述诉讼请求。

一锤定音  守得云开见月明

201524日,这起全国首例由检察机关建议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父母监护人资格的案件,在铜山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区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人出席法庭。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王某某经传唤未出庭,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玲一直跟随张女士共同生活,与张女士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且张女士自愿要求承担监护义务。但张女士作为个人独立履行监护职责存在困难,不宜作为小玲的监护人。民政部门是履行社会保障职责的国家机构,不仅能够为小玲今后的生活提供经济保障,且能够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小玲的教育、医疗、心理疏导等系列问题。在民政部门取得监护权后,可以采取家庭寄养等方式,继续委托张女士照顾小玲的生活起居。因此,区民政局取得对小玲的监护权,更有利于小玲的生存、受教育及医疗保障等权利。经合议庭合议后作出判决,支持申请人铜山区民政局的诉讼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邵某某、王某某对小玲(化名)的监护权,指定铜山区民政局作为小玲的监护人。

该案适用民事诉讼特别程序,一审终审,判决立即生效。

激活条款  一石激起千层浪

这个案件的判决,对全国处于类似困境的未成年人来说,无疑是人生曙光。他们将不再困于那些不负责任的、不配为人父母的人身边,不再陷入噩梦般的家庭却无法逃离。监护人失当而被撤销监护权,将不再只是“传说”……

事实上,我国1987年民法通则、1991年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年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都规定了撤销监护人资格制度。但由于规定得过于原则,没有明确可以申请撤销监护资格的“有关人员”“有关单位”的范围,该监护权规定被称为“沉睡条款”“僵尸条款”。本案激活了这一条款,未成年人的“国家监护”理念落地生根。此案被写入《2014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成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进程中的标志性事件。2017年施行的民法总则,对于撤销监护权制度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

跟踪关护  案件虽结情未了

为保障小玲能够在家庭的氛围下健康成长,201525日,在铜山区检察院的建议下,民政局与张女士签署临时寄养协议,由张女士对小玲进行“类家庭”式抚养教育。检察机关与民政局、法院等部门建立案件通联通报机制,及时跟进监护权落实情况,多次就小玲接受教育能力、心理状态等监护工作面临的问题协商解决。同时,保持与小玲生母王某某的沟通,及时掌握王某某的监护意愿和监护能力变化情况,探讨恢复王某某监护权的可能性。201623日,针对跟踪本案发现的孤儿在重大疾病及交通意外方面缺乏保障问题,向相关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建立了以政府为主导、以商业保险为补充的孤儿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和交通意外保障体系。

2019514日,铜山区检察院在最近一次跟踪调查发现,小玲的生母目前仍无监护意愿、也无监护能力,无恢复监护人资格的可能性,而小玲已经融入张女士家庭,接受义务教育,生活安定幸福。

 

典型案例7

 

    你知道吗?在我们身边有这样一个特殊的未成年人群体:他们虽有父母,但事实上却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得到经济支持、照料和有效监护;他们身处困境,但却无法享受到与孤儿同等程度的救助,尽管他们对救助的需求丝毫不亚于真正的孤儿。他们就是——“事实孤儿”。

 

让“事实孤儿”“童”享幸福

 

支持起诉,“事实孤儿”申请宣告母亲失踪

“感谢党感谢政府,感谢检察官!”20171125日,当泰兴检察院的检察官把小远(化名)的“儿童福利证”及发放孤儿养育金的银行卡交到小远爷爷手上时,小远的爷爷用满是皱纹的手边抹眼泪边感谢。

事情还得从十几年前说起:200410月,小远出生才9个多月,还是一个襁褓中嗷嗷待哺的婴儿,父亲骤然离世,不久母亲也离家出走不知去向。10余年来,小远和爷爷奶奶相依为命。如今,小远的爷爷奶奶已经年近702017年,小远的奶奶在村里组织的体检中发现患有肺癌,村里组织了一次捐款,但奶奶说什么也不愿去医院治疗,一定要将钱留给小远上大学。可是,每月300余元的低保救助金及并不固定的社会救济如何能支撑小远读完大学?

小远是泰兴市检察院结队帮扶的特殊困境儿童,她的遭遇引起了检察官的关注与思考:小远虽然有母亲,可事实上她的母亲十余年来从未对她进行监护照料,她与孤儿有何区别呢?她是否可以领取孤儿养育金?经与民政局社会救济科工作人员对接,检察官了解到,虽然小远事实上处于孤儿境地,但因无法提供其母亲失踪(死亡)证明材料而不能被民政部门认定为“孤儿”,不能算法律意义上的孤儿而领取养育金。

宣告失踪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程序。孩子年龄尚小,祖父母年事已高,法律知识欠缺,不了解也更没有能力向法院提起申请宣告失踪诉讼。为了帮助这些孩子摆脱困境,泰兴市检察院决定支持起诉。20175月,检察院征求了小远监护人的意见,帮助其申请法律援助律师,并支持小远向泰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宣告其母亲失踪。这也是泰州市首例由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困境儿童申请宣告母亲失踪案。经过了三个月的公告期,201710月,检察官依法出庭支持起诉,法院当庭作出判决,宣告小远母亲失踪。

判决生效后,检察官没有停下脚步,他们迅速与民政局对接,开通绿色通道。1120日,小远的儿童福利证正式办成,小远成为民政局登记在册的“孤儿”,并且每个月都会领取到1350元的孤儿养育金。201871日起,小远的孤儿养育金进一步调整为每月1450元。

建章立制,由点带面形成长效救助机制  

小远的情况并非个案。检察官在办案中还接触到不少这种类型的“事实孤儿”。如16岁的陈某,父亲被判刑,母亲失踪多年;又如另一起猥亵儿童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的父亲死亡,母亲失踪。父母一方或因意外或因疾病死亡,另一方离家出走,这些特殊的未成年人,因监管不力或照顾不周,有的走上了犯罪道路,有的遭受性侵等伤害,令人同情,令人扼腕。在小远案件办结后,泰州、泰兴两级检察院没有止步于该案,而是联合民政局、公安局等单位进行实地走访、摸排,通过调查发现,类似的“事实孤儿”仅在泰兴地区就有80余名,且多在农村,因病致贫家庭比例较高。

为帮助更多的孩子摆脱困境,检察机关积极思考,主动作为。泰兴市院以小远案为契机,牵头公安、法院、民政局、司法局、教育局、人社局、团市委、关工委共9个部门,在全省首家会签出台《关于事实孤儿关爱和保护工作实施办法》,明确“事实孤儿”范围,细化相关部门职责,从制度上完善“事实孤儿”认定、保障和救助,帮助更多“事实孤儿”摆脱困境。

泰州市检察院联合民政等单位召开座谈会,在市级层面形成救助“事实孤儿”合力,出台《关于加强被羁押人员未成年子女帮扶工作实施办法》,对全市4家看守所在押人员未成年子女监护情况开展常态化调查,搜集到6条线索。在审查认定后,为4名符合条件的“事实孤儿”申请到了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救助。

全省推广,江苏经验示范全国

截止20195月,泰州市两级检察院参与调查摸排50余次,收集支持“事实孤儿”申请宣告失踪的线索30余条,已经有10余名“事实孤儿”实实在在地享受到了孤儿福利。

2018年以来,无锡、淮安等地检察机关也结合办案,联合相关部门,探索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出台关爱和保护“事实孤儿”工作实施办法,并逐步推广到了全省检察机关。省民政厅联合多家单位开展座谈调研,于20185月底会同省法院、省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人社厅、卫计委等7部门联合出台《关于落实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细化了困境儿童分类,将“事实孤儿”纳入救助范围。20187月起,江苏已将“父母监护缺失”“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等情形的“事实孤儿”纳入救助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

2018年,经省人大批准,困境儿童保障省级财政预算已达6900余万元,成为全国将“事实孤儿”纳人帮扶救助范围的引领示范省,逐步实现救助“全覆盖”。2018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吉炳轩对泰州事实孤儿保护工作作出批示。20181113日,民政部召开“事实孤儿”保障工作座谈会,“江苏经验”示范全国。

 

 

 

作者:  编辑:耿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