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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检察机关依法保障和促进安全生产工作新闻发布会典型案例
2020-12-23 08:39:00  来源:江苏省检察院

江苏省检察机关依法保障和促进安全生产工作新闻发布会典型案例

2020年12月22日

  目 录

  1.毛某、夏某重大责任事故案——依法追诉违规发包行为,助力建筑行业领域专项治理

  2.张某某等三人重大责任事故案——依法惩治违法提供挂靠导致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行为

  3.徐某等四人重大责任事故案——引入刑事合规推动标本兼治,护航企业发展

  4. 王某甲、赵某某等十人重大责任事故案——专题调研分析,通过检察建议推动化工行业专项治理

  5.危险化学品运输、仓储安全生产监管行政公益诉讼案——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守护公共安全

  典型案例一

  毛某、夏某重大责任事故案

  ——依法追诉违规发包行为,助力建筑行业领域专项治理

  【基本案情】

  夏某系某市经营建筑材料的H厂负责人,毛某系个体建筑包工头。

  2018年8月,夏某在未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H厂钢结构厂房建设工程发包给无建筑施工资质的毛某,并书面约定若发生安全事故由毛某承担责任。毛某承接工程后,安排无特种行业操作证的孙某某等人进行高空作业,既未组织安全技术培训,也未按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施工过程中,夏某没有对施工现场生产条件、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核和监督。同年9月4日,施工人员孙某某在施工过程中未系安全绳从钢结构厂房的大梁上坠落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检察履职情况】

  2019年3月20日,侦查机关以毛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中发现,发包方负责人夏某在无施工许可证、无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明知毛某没有施工资质的情况下,将工程违规发包给毛某承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相关规定,增加了该工程安全事故发生的风险。且其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未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与本起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之后检察机关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同年6月19日,侦查机关以夏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补充移送审查起诉。

  同时,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依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双方搭建沟通平台。促成双方重新达成并足额履行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亦表示谅解。

  2019年6月25日,检察机关以毛某、夏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向法院提起公诉,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并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同年9月25日,法院全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毛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处夏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

  判决生效后,检察机关对当地类似案件进行调研分析,梳理出建筑工程行业存在工程违规发包转包、特种作业人员缺乏资质、安全生产教育流于形式等共性问题,遂向应急管理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助推对该市在建78处建筑工程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排查发现、限期整改各类安全隐患172处。

  【发布意义】

  依法厘清发包人责任,严厉打击违规发包行为。工程建设领域,发包人明知承包方不具有施工资质,为了节省成本违规发包,工程质量难以保证,且容易引发安全生产事故。检察机关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对发包人的主观过错、行为责任、因果关系等进行客观分析,精准厘清各方责任,对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发包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源头上打击危害安全生产犯罪。

  积极开展类案研判,助力建筑行业领域专项治理。建筑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事故多发,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检察机关在办理重大责任事故案件过程中,立足检察职能深入分析案件特点和背后成因,提出具体对策建议。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登记上岗等制度,助推相关职能部门对在建工程开展专项排查,防患于未然。

  典型案例二

  张某某等三人重大责任事故案

  ——依法惩治违法提供挂靠导致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行为

  【基本案情】

  Y公司系钢结构工程承包公司,具有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K公司系木业加工公司,张某某系Y公司的负责人,曹某某、王某某系包工头。

  2019年12月26日,Y公司负责人张某某将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出借给包工头曹某某,曹某某以Y公司的名义与K公司签订钢结构厂房修缮项目工程合同,后曹某某又违规将该工程转包给王某某。2020年3月4日,王某某安排不具有高处作业资质的丁某某等8人高处作业,丁某某在未系安全绳、无防坠网的情况下,在距离地面13米的屋顶钢梁上作业时,不慎失足跌落至地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检察履职情况】

  2020年3月7日,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发现本案工程承包方Y公司违法出借资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禁止以任何形式挂靠承接工程的规定。Y公司负责人张某某在生产、作业中有无履行安全生产管理监督职责,关系到是否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问题,对此要求侦查机关重点侦查。

  2020年4月21日,侦查机关以张某某、王某某、曹某某等3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被挂靠公司负责人张某某违法出借资质又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和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由于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往往是多因一果,检察机关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各犯罪嫌疑人的责任大小合理确定罪责,与3名犯罪嫌疑人量刑协商后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3人均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办案中,检察机关发现K公司在工程发包以及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审核不严,履职不到位以及公司日常安全管理制度缺失等问题。向K公司制发了检察建议,建议该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收到检察建议后,K公司认真整改,建立了外包项目资质审核制度;制定完善了外包项目施工的定期检查排查制度;落实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新入职员工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后上岗,老员工常态化培训,确保培训全覆盖。

  2020年5月20日,检察机关以张某某等3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6月2日,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曹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决已生效。

  【发布意义】

  明确违法出借资质公司负责人的刑事责任。我国《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有着严格标准限制,目的就是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但实践中一些具有资质的建筑公司负责人,明知行业标准安全要求,明知施工单位多方面条件不达标,为牟利违法将资质出借,使挂名公司得以顺利承接一些本没有能力施工的工程项目,致使国家相应资质标准形同虚设。检察机关对企业负责人违法出借资质,造成相应工程建筑质量不达标、安全措施不到位进而引发重大责任事故的,将根据事实和证据依法严肃追究刑事责任。

  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相关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缺失后,可以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本案中,检察机关针对发包企业暴露出来的无施工许可证即开工、未检查施工人员资质及施工条件等问题,向企业制发检察建议,督促企业建立发包项目及施工人员资质审查等七项制度,切实降低了企业后续生产经营中的安全风险。

  典型案例三

  徐某等人重大责任事故案

  ——引入刑事合规推动标本兼治,护航企业发展

  【基本案情】

  某市X公司系生产汽车配件企业,徐某系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某系公司设备管理人,黄某系公司车间员工,乔某系为X公司改造、安装设备的人员。

  2017年2月,徐某安排袁某将一台超过检验有效期的起重机安装至公司车间,后袁某将该工作交由无资质的乔某负责。乔某在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告知开工和申报监督检验的情况下,对该起重机进行改造安装,并将设备交由袁某验收。袁某明知设备未经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就交由车间员工使用。2017年6月10日,员工黄某在未清场情况下操作该起重机,后起重机上主钩脱落,砸中站在起重机下的朴某,致其当场死亡。经鉴定,该事故系由起重机高度限位器失灵和人为操作失误导致。

  【检察履职情况】

  2019年5月8日,侦查机关以徐某、乔某、黄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审查发现设备联系人、验收人袁某没有移送起诉,遂自行补充侦查。后确定袁某作为公司设备管理人,在改造安装起重机期间,未履行审查资质、报请核验等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刑事责任,2020年7月20日依法对袁某追诉。

  2020年7月28日,通过对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审查,检察机关邀请人大代表和群众代表对该案公开审查听证,认为徐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管理不严,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对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2020年8月18日,检察机关对袁某、乔某、黄某以重大责任事故罪提起公诉,乔某、黄某认罪认罚。2020年12月8日,法院分别判处袁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乔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两年;黄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办案中,检察机关为预防该企业再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针对企业暴露出的安全生产漏洞,建议企业制定合规计划,完善安全生产制度,该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并制定合规计划。随后,检察机关建议企业委托第三方对拟定计划及现有安全生产制度进行合规评估。后企业委托专业律师事务所进行合规审查,完善了安全生产的组织架构、行为准则、防范体系等七方面内容,并出具了《安全生产合规评估报告》,检察机关全程跟进审查进程。该企业也将事故发生日作为“安全生产日”,提高自我警醒意识。

  【发布意义】

  依法区分不同情形,审慎履行检察职能。重大责任事故类犯罪往往多因一果、涉及责任主体较多,检察机关通过自行补充侦查和公开审查听证等检察履职,多方位核实案件情况,对有责任或责任重的人员依法追诉、严惩,对无责任或责任轻的人员依法不起诉、从轻,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切实做到轻轻重重,打击与保护相结合。

  引入刑事合规理念,助推企业安全生产。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不仅要注重办“准”案件,更要注重办“好”案件。本案中,检察机关在作出决定前,通过实地走访企业、咨询行政主管部门等,深入了解企业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帮助企业查漏防患。同时向企业引入刑事合规,建议企业制定合规计划,推动企业健全发现、预防安全生产风险的内控机制,督促企业避免刑事风险,构建检企共同预防犯罪的合作模式。从根本上助推涉案企业查漏防患,保障民营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典型案例四

  王某甲、赵某某等十人重大责任事故案

  ——专题调研分析,通过检察建议推动化工行业专项治理

  【基本案情】

  王某甲系某市J化工公司车间主任,王某乙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沈某系车间中班班长,赵某某系车间夜班班长。

  2015年4月,J化工公司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该公司第四车间违规建设间二氯苯(可燃、有毒、具有强刺激性)生产装置。J公司四车间尾气管道未按要求采用碳钢管道,而使用PP塑料管道。用于生产间二氯苯的保温釜原设计物料压入高位槽的介质为氮气,因制氮机损坏,王某甲擅自改用压缩空气,为爆炸事故埋下了巨大安全隐患。

  2017年12月8日,公司第四车间内间二氯苯生产设备多处异常,车间中班班长沈某某违规处理后主观臆断原因为中控室保温釜温度计损坏。夜班班长赵某某在保温釜异常冒黄烟时不汇报,擅自将尾气管道锯开,无视保温釜长期高温继续进行生产作业。12月9日凌晨,赵某某班组在使用压缩空气进行压料操作时保温釜发生爆炸,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事故发生后,多名负有监管责任的公职人员被党纪、政纪处分,J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乙履行民事赔偿1100余万元。

  【检察履职情况】

  2018年3月至7月,侦查机关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陆续将王某甲、赵某某、沈某某、王某乙等人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在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基础上自行补充侦查,多次深入事故现场勘查、咨询行业专家、明确事故原因、确定各被告人责任划分。2018年10月15日,检察机关依法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对王某甲等10名被告人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1月21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王某甲、赵某某等10名被告人三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判决已生效。

  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对当地近四年来的化工领域安全生产犯罪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并到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走访调研,形成关于化工领域安全生产犯罪案件高发原因分析的专题报告,供党委政府决策参考。同时向县政府、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3份检察建议。建议全面排查化工企业生产中的薄弱环节,排除安全隐患,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排查机制及分级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职能分工;压实行业监管机关安全责任,监督企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等。县政府将检察建议内容纳入该县《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对全县危化品、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开展为期一年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目前,化工园区关闭退出企业59家,拟保留的25家企业中已有19家通过省化治办组织的“一企一策”验收,未再发生一起事故。为推动园区安全生产长效治理,检察机关委派一名副检察长参加县化工园区整治协调工作小组,助力园区安全生产整改工作。

  【发布意义】

  专题调研,系列检察建议助推专项治理行动。检察机关在办理一些影响较大的危害安全生产犯罪案件时,可以通过向监管部门调取同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台账、实地调查企业生产过程、走访专家研究人员等方法,查明普遍存在的违法共同点,再通过综合调研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上述工作,以专题调研报告的形式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并向当地政府制发检察建议,政府将检察建议内容纳入该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同时,检察机关向多个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形成安全生产联防联控机制,派员参加地方安全生产专项治理行动,助力化工行业安全生产整顿。多重举措有效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安全发展。

  典型案例五

  危险化学品运输、仓储安全生产监管

  行政公益诉讼案

  ——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守护公共安全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至6月,某贸易公司经营者丁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购买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属于危险化学品)7.8万余支,并通过某开发区快递网点寄送至全国26个省、市、自治区的众多买家。

  丁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经某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于2020年5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万元。

  2020年3月,检察机关向应急管理、交通运输、邮政管理等行政机关发出行政诉前检察建议。

  【检察履职情况】

  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发现快递企业违法寄递危险化学品的线索, 遂围绕公共安全问题依法开展调查。

  检察机关通过咨询行业专家、听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证实一氧化二氮为《危险化学品目录(2018版)》载明的危险化学品;同时,通过调取丁某淘宝网交易等记录、查询相关信息、走访涉案快递企业等,查明涉案快递企业在寄递一氧化二氮过程中,没有执行开箱验视及过机安检制度,相关物流企业车辆无运输证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普通物流园违规存储危险化学品,仓库租赁未签订安全协议及未明确各自安全管理责任。

  检察机关依法向应急管理、交通运输、邮政管理等行政机关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加强对快递物流行业监督管理,督促企业及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严禁危险化学品进入快递渠道,堵塞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运输通道,查处非法仓储危险化学品行为,切实维护快递物流行业生产安全。

  相关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对快递企业、物流仓储、危险化学品运输等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约谈涉案企业负责人,依法处罚多起违法行为,推动快递物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同时,该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出台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召集各成员单位开展全区危险化学品运输、仓储隐患排查,开展联合执法检查4次,检查全区物流园56家快递物流企业,发现安全隐患并责令整改14起,作出行政处罚3件。

  检察机关牵头与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建立案件线索移送反馈、信息资源共享、共同开展警示教育、在化工园区设立检察官办公室等机制,协同推动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发布意义】

  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新领域,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快递企业不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导致危险化学品进入快递渠道,危及公共安全。检察机关在调查取证后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并协同职能部门推进快递验视制度的落实,加强快递物流行业危险化学品运输、仓储的长效管控,保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衔接,织密维护公共安全法网。本案中,检察机关就办理的一起非法经营刑事案件中发现的公益诉讼线索,在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能,推动多部门合力对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仓储全流程监督,促进对公共安全的维护。

作者:  编辑:夏禹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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