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1.聂元元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严厉打击涉黑命案,推动开展基层社会治理
2.周化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精准界定高利贷与“套路贷”,及时处置涉案财产
3.虞凌云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依法认定网络“套路贷”,准确界定黑恶性质
4.管建军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健全一体化办案机制,全面履行检察职能
5.万新良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综合运用各种监督手段,精准打击与打财断血并重
6.许秋阳恶势力犯罪集团案——普通案件中察微析疑,深挖两个恶势力犯罪集团
7.徐井超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发挥认罪认罚制度优势,教育转化涉黑犯罪组织
8.丁松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刑民检察协同,深挖恶势力犯罪及“保护伞”
9.张伟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依法甄别黑恶性质,准确指控犯罪
10.彭正兴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以检察建议为抓手,促进行业整治
典型案例一
聂元元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严厉打击涉黑命案,推动开展基层组织治理
【基本案情】
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聂元元刑满释放后,通过开设赌场、高利放贷、违法讨债等非法活动,纠集刑满释放及社会闲散人员,逐步形成以聂元元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吴强、乔磊等人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掩盖涉黑性质,聂元元在2015年7月至2016年12月,通过非法手段先后担任某村副主任、主任,为其违法犯罪披上伪装。2014年至2017年,聂元元等人在淮安市淮阴区、淮安区等地组织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27起,非法获利1056万余元,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生活秩序。
2017年12月18日,为与干建柱恶势力团伙争夺赌客,聂元元带领组织成员与干建柱等人相约斗殴,斗殴中聂元元持火药枪射向周某成并致其死亡。
2018年9月10日淮安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提起公诉。同年12月27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聂元元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分别判处其余被告人无期徒刑或十一年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的财产刑。后该案经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履职情况】
2017年12月19日,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对该案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先后11次派员介入侦查,对案件定性、法律适用等提出意见建议100余条,完善证据锁链。重点围绕故意杀人罪名,引导公安机关及时收集聂元元开枪射杀的供述、固定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查明事后指使他人为其顶包、并与同案犯串供等事实,为准确指控其故意杀人罪奠定坚实基础。
2018年6月28日,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审查发现该组织拉拢腐蚀基层执法人员的相关线索10条,及时移送纪委监委,最终立案查处32人。针对办案中暴露出的村委会选举流于形式等问题,向民政等部门制发检察建议3份,推动开展基层组织软弱涣散问题专项整治。
【发布意义】
该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我省办理的首例涉黑命案,涉黑主犯被判处死刑。该组织内部等级森严,纪律严格,组织化程度高,通过抢夺土方工程、充当地下执法队、拉拢基层干部非法放贷牟利等方式向经济领域、政治领域渗透,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对此类犯罪应始终保持严惩高压态势,以铲除基层黑恶势力生长土壤。
检察机关以最严格标准办理该案,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发现问题随时沟通,及时解决,完善证据锁链,综合考虑全案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提出对组织领导者聂元元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量刑建议,获法院判决认可。
围绕部分基层执法人员与黑恶组织成员存在不正当经济往来,深挖“保护伞”线索,推动相关单位立案审查调查案件背后的腐败问题。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组织召开区镇村有关负责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座谈会,推动开展基层社区治理专项整治,为强化基层政权建设提供有益的检察实践经验。
典型案例二
周化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精准界定高利贷与“套路贷”,及时处置涉案财产
【基本案情】
2010年,被告人周化侠、蒋学勤以公司为依托,纠集、招募人员,逐步形成以周化侠、蒋学勤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谋取非法利益,该组织通过虚构交易等方式从金融机构骗取贷款7亿余元,向20余家企业和个人高利转贷,针对部分企业采取拼凑银行流水、设置质押陷阱等方式虚增巨额债务。2010年至2018年,该组织在江苏徐州、安徽宿州等地实施骗取贷款、高利转贷、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180余起,侵占被害企业资产10余亿元,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造成金融机构巨额损失,严重妨害司法秩序,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020年7月30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将该案提起公诉。同年10月23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周化侠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蒋学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十三年至一年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的财产刑。后该案经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履职情况】
2019年3月5日,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徐州市两级检察机关同步介入,初步认定该组织在放贷、讨债过程中,针对不同企业实施不同手段,存在高利贷、“套路贷”、直接骗取财产等行为。2020年1月21日至7月29日,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监察委员会先后将相关案件5件38人分别移送审查起诉。徐州市铜山区检察院并案审查。为查清案件事实,明确罪责,检察机关在提前介入、补充侦查期间,即围绕定罪焦点问题,明确“查放贷资金源头、查操控企业贷款‘还债’、查恶意设置陷阱制造违约”的补充侦查思路,共提出书面补查意见200余条,自行补查材料100余份,补充证据卷宗400余册,增加高利转贷、骗取贷款、贷款诈骗等3个罪名42起事实,追加认定造成金融机构损失1亿余元。
通过全面收集固定证据,确定周化侠等人“套路贷”犯罪的具体手法,一是拼凑流水捏造债务。当企业联系还债时,要求企业将还款资金打入周化侠控制的他人账户,造成借款、还款流水不对应,后周化侠等人拼凑借款流水捏造“新债务”;二是预设质押陷阱后抽资“断贷”。周化侠等人垫还企业旧贷时,要求企业设定股权质押,企业从他人处筹得保证金欲申请承兑汇票归还欠款时,周化侠等人利用控制的企业网银,划走部分款项,导致承兑汇票不能获批,后借机非法占有企业股权等优质资产。
检察机关为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绘制资金流向图、设立专门台账、专题立卷、专项审查,分门别类提出处置方案。对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经查明归属的被害企业职工8000余万元购房款,要求扣押机关优先分批处置,及时发还。
【发布意义】
该案系全国扫黑办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挂牌督办案件,案件疑难、复杂。检察机关围绕争议焦点,进行全面补查、实质审查、区别认定高利贷与“套路贷”,揭示了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及故意制造违约或肆意认定违约的行为本质,准确认定“套路贷”犯罪。
在精准界定高利贷与“套路贷“犯罪的同时,准确界定合法财产与非法财产、涉案财产与混同财产,对涉案财产实施动态管理,优先分批处置,有效保护被害企业产权,维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
典型案例三
虞凌云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依法认定网络“套路贷”,准确界定黑恶性质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虞凌云纠集庄铭、邱鹏等人共同研发、运营“极速钱包”现金贷APP,虚设中介服务主体,以“低息、无担保、无抵押”虚假宣传引诱借款人借款,假借利息和综合服务费名义骗取借款人高额“砍头息”、逾期费,以“复借提额”、发放优惠券等方式诱使借款人“借新还旧”垒高债务。对于逾期未还款的,虞凌云等人利用非法获取的公民通讯录信息,采取电话滋扰、辱骂、威胁、发送PS侮辱性图片等手段,对借款人及亲友进行“软暴力”催收,敲诈勒索73万余人次。截止2019年3月,虞凌云等人非法获利34.5亿余元,非法获取被害人通讯录信息2.3亿余条,涉案被害人217万余人。
2020年7月3日,泰州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提起公诉。同年10月30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虞凌云以诈骗罪、敲诈勒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五千二百万元;对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十二年六个月至七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财产刑。二审期间,因虞凌云量刑情节发生变化,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五千二百万元;对其余被告人维持原判。
【检察履职情况】
2018年12月17日,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立案侦查。泰州市两级检察机关派员提前介入,提出取证意见109条。针对该案系网络犯罪、被害人众多的实际情况,与公安机关共同研究对被害人类型化取证的可行性及分类依据。结合公安机关以涉黑罪名立案侦查的情况,引导公安机关针对网络犯罪特点,围绕涉黑特征特别是危害性特征全面收集证据。
2018年11月21日,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以虞凌云等人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诈骗等罪移送审查起诉。针对虞凌云等人通过研发运营APP并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认真梳理APP研发过程中虞凌云等人群聊信息的电子数据,确定虞凌云等人对其行为非法性的认识;通过研究挖掘隐藏在APP运营过程中的非法手段,确定虞凌云等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通过深入剖析、专家论证,紧紧围绕“套路贷”诈骗的认定要素,坚持实质判断、整体认定,确认该案系“非典型的套路贷”。针对涉黑等事实,检察机关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列出补查事项45条,公安机关补充证据材料形成卷宗22册。经审查,在卷证据依然不能证明该案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依法改变涉黑定性,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发布意义】
该案系全国扫黑办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挂牌督办案件,案情复杂,社会关注度高。被告人利用技术和资金优势实施网络犯罪,传播速度快、危害范围广、受害人数多。刻意选择特定群体,使他们落入圈套,陷入债务危机,继而使用“软暴力”催收对被害人形成心理强制,影响其正常生活、工作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虽然该类犯罪行为发生在网络空间,但作用于现实社会,易引发严重社会问题,系“不见面的恶势力”,应当依法予以打击。
典型案例四
管建军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健全一体化办案机制,全面履行检察职能
【基本案情】
2005年至2009年,被告人管建军为打压竞争对手,雇佣其他黑恶势力成员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在丹阳市丹北地区坐大成势、树立恶名。2010年以来,管建军通过强占、设立、收购多家公司,逐步形成以其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管国朝、管东平等人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51起,非法获利约8.7亿元,并利用国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在镇江丹北及周边地区采矿、工程建设领域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020年8月31日,扬中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提起公诉。同年10月30日,扬中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采矿等罪名对管建军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分别判处其余被告人十九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的财产刑。后该案经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履职情况】
2019年5月13日,扬中市公安局立案侦查。镇江检察机关组建办案专班提前介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同步派员跟进,实质化引导侦查。提出补充侦查意见470余条,最终补查形成证据材料37册。审查确定29名涉黑犯罪组织成员,监督立案2件3人、纠正漏捕3人。提出涉案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的检察意见,增加扣押涉案财产5亿余元。
2020年8月1日,该案移送审查起诉。三级检察机关统筹力量,根据涉黑罪名、涉案领域、黑财处理、线索排查等分成四个办案组,在依法审查、精准定性的同时快节奏推进各项办案工作,一个月内即提起公诉。对全案被告人进行政策教育,逐一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促使24名被告人认罪认罚,对每名被告人均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同年10月10日至24日,该案公开开庭审理,扬中市检察院组建5名员额检察官、5名检察官助理的公诉团队出庭支持公诉,省、市检察院同步开展办案指导、全程驻点指挥,确保庭审各环节顺利推进。
办案中深挖并及时移送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线索,同时检察机关主动行使自行侦查权,对2名司法工作人员以涉嫌徇私枉法罪立案侦查。
【发布意义】
该案系全国扫黑办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挂牌督办案件,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大。检察机关坚持一体化办案,省级院统一指挥、协调推进,市、县院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共同推进引导侦查、案件审查、出庭公诉等工作,确保案件办理效果。同时检察机关行使侦查权,查办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严惩黑社会性质组织背后的职务犯罪,在“黑财清底”、“伞网清除”等工作中形成打击合力。
典型案例五
万新良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综合运用各种监督手段,精准打击与打财断血并重
【基本案情】
2012年以来,被告人万新良纠集许浩强、万国成等人多次在常州市新北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万新良为组织领导者,以许浩强、万国成等人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依托放贷业务,通过强迫交易、暴力或软暴力讨债、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等方式聚敛财富。其中万新良累计用于非法放贷金额达15.3亿余元;通过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手段非法获取了常州市新北区三大主要市场的经营管理权,获得收入2.1亿余元;充当地下执法队非法获利343万元。该组织通过实施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和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称霸一方,在常州市新北区非法放贷领域和市场经营管理领域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019年11月5日,溧阳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提起公诉。2020年9月27日,溧阳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万新良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十六年至一年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的财产刑。后该案经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履职情况】
2019年4月至8月,溧阳市公安局陆续将该案39名犯罪嫌疑人以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重点围绕涉黑罪名的组织、行为、经济、危害性四大特征进行审查,共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意见173条。将1人升格为积极参加者,减少认定涉黑组织成员7名,其中张腊生等5人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王全富为其他涉恶组织成员,另1人为非组织成员。此外,经审查改变罪名4件,改变认定犯罪事实5起,立案监督3起,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2件4人。针对办案中发现的虚假诉讼等问题,提出民事抗诉2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2件、执行监督检察建议12件。
办案期间,聚焦“黑财清底”要求,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必问财产收支、在询问被害人时必问损失大小、在大数据评判时必析关联资产,采取专人负责、专项审查、刑民衔接、检察建议等举措,有效铲除显性“浮财”,深入挖掘隐性“暗财”。及时协调公安机关补充审计增加认定非法财产3.11亿元,要求公安机关查封6处房产,追加扣押售房应收款3200余万元。为防止资产流失,主动建议召开办案地、案发地联席会议,推动政府部门对涉案企业进行托管,最大限度保护被害企业合法权益。
【发布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涉黑案件中,通过严格依法审查,将与组织关联较弱,没有形成利益共同体,不具备涉黑案件组织特征的成员剥离;将虽然没有参与组织个案,但在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成员升格为积极参加者,做到不枉不纵、精准打击。对每一起案件事实从人员、行为、结果、因果关系四个方面全面分析,切实做到案不漏人、人不漏罪;通过履行立案监督、纠正违法、刑事抗诉等监督职能依法整改存在的问题,切实做到全程监督、全面监督,保证案件客观公正审理。
聚焦民营企业保护,认真听取被害企业意见,主动对接相关部门,做到查封扣押全面准确、托管企业及时高效,既打财断血,着力清除涉黑犯罪经济基础,又防止涉案资产流失,护航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为地方经济建设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法治环境。
典型案例六
许秋阳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普通案件中察微析疑,深挖两个恶势力犯罪集团
【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被告人杨帆出资注册成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先后纠集被告人许秋阳、周光跃等人,非法从事放贷业务,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向被害人非法催收,实施“套路贷”犯罪,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形成了以杨帆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截至2018年,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共计28起,涉案金额229万元。
2017年9月,许秋阳脱离杨帆犯罪集团自立门户,通过被告人陆健结识刘罡等人,预谋针对在校学生实施“套路贷”犯罪。许秋阳建立微信群纠集人员斗殴滋事,形成了以许秋阳、陆健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截至2018年6月,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共计27起,涉案金额44万元。
2019年4月16日,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对许秋阳、陆健等8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杨帆等6人恶势力犯罪集团分别提起公诉。同年11月4日,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许秋阳、杨帆均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分别并处罚金35万元、53万元;对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十八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财产刑。后两案二审均经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履职情况】
2018年8月3日,昆山市公安局以许秋阳、陆健等4人涉嫌非法拘禁罪、诈骗罪共3笔犯罪事实提请批准逮捕。经反复研判监控录像等证据后,检察机关发现许秋阳等人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手段凶残、有一定组织性,看似普通的一起刑事案件背后,隐藏着涉黑恶犯罪嫌疑。检察机关在批准逮捕的同时,要求公安机关从犯罪起因、纠集过程、成员间关系等方面仔细补充侦查,串并分析、深挖彻查许秋阳等人的其他犯罪事实。
2018年10月10日,昆山市公安局以恶势力团伙将许秋阳、杨帆等7人以涉嫌非法拘禁等7罪9笔犯罪事实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发现,该团伙成员较为固定,长期在昆山活动,多次实施不同种类违法犯罪活动,作案手法老练,归案后许秋阳等人拒不供述,极有可能遗漏犯罪事实。期间,检察机关先后发出《补充侦查提纲》《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通知书》共5份,提出补充侦查意见100余条,引导公安机关紧紧围绕黑恶势力犯罪特征,按照“资金流水必查、电子数据必查、涉警记录必查、民事诉讼必查、检举揭发必查”的要求,对涉案人员进行“地毯式排查”,通过复勘现场、走访当地群众,排摸犯罪线索,将自行侦查与退回补充侦查相结合,增加认定41笔犯罪事实,案件最终以14人11罪50笔犯罪事实,分别对许秋阳、杨帆2个恶势力犯罪集团提起公诉。
【发布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注重严审细查、关联审查,在一起普通案件的审查中,从监控录像入手,“察”出了统一着装、蒙面戴帽、无故殴打他人等“细微”特征,“研析”出普通犯罪背后有黑恶。切实履行审前主导责任,与公安机关形成打击黑恶犯罪的“大控方”,最终将一起普通案件深挖彻查为两个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突显“是黑恶一个不放过”的执法理念。
典型案例七
徐井超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发挥认罪认罚制度优势,教育转化涉黑犯罪组织
【基本案情】
2004年至2013年,被告人徐井超纠集江华、史沭恒等社会闲散、刑满释放人员,从事赌博、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2014年至2019年,徐井超为达到控制、垄断沭阳地下赌博行业的目的,以其所经营的洗浴中心和宾馆为据点并向周边辐射,采用逼迫关闭、秘拍举报、强占干股等方式打压排挤其他赌博场所,实际经营或控制地下赌场166处,逐步形成了以徐井超为组织领导者,江华、史沭恒等人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先后实施开设赌场、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85起,非法获取经济利益637万余元。该组织还通过行贿等手段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逃避查禁,称霸一方,严重破坏当地社会生活和执法秩序。
2019年11月29日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将该案提起公诉。2020年8月27日,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徐井超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十三年六个月至一年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的财产刑。
【检察履职情况】
2019年3月14日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派员提前介入该案,提出书面意见引导补强证据100余份,建议公安机关充分运用在案证据开展认罪认罚工作,促成17名被告人在侦查阶段转变认罪态度。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利用两周时间对每一名被告人应当判处的刑罚逐一进行了精确的计算,给予被告人明确的量刑预期。在此基础上,检察机关开展三轮认罪教育后进行量刑协商,综合各被告人组织地位、犯罪情节等,援引本地涉黑案件判例开展释法教育,让被告人直观了解认罪认罚的司法后果,激励其端正认罪悔罪态度,固定认罪认罚工作成果。
案件提起公诉后,部分被告人认罪态度出现反复,检察机关加强与法院的配合,充分听取被告人和辩护人意见,根据态度变化情况适当调整量刑建议,促使包括组织领导者徐井超在内的21名被告人庭前认罪认罚。在这一过程当中,检察机关以组织层级为轴线,采取逐个说理、逐级分化的方法开展工作。通过稳固认罪态度较好的一般参加者,来转化认罪态度摇摆的积极参加者,并推动有抵触情绪的其他组织人员认罪认罚,最终促成组织领导者徐井超主动认罪认罚。
庭审中,检察机关通过差异化量刑建议,促成庭前不认罪的2名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实现了该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全覆盖。全案23名被告人均认罪服判,无一人上诉。
【发布意义】
涉黑案件人数众多、案情复杂、被告人对抗情绪激烈,指控难度大。检察机关将认罪认罚适用工作贯穿办案全过程,侦查环节积极引导,审查环节充分协商,审判环节主动作为,全面细致开展教育转化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教育转化涉黑犯罪组织成员,有效打击组织领导者,实现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典型案例八
丁松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刑民检察协同,深挖恶势力犯罪及“保护伞”
【基本案情】
2014年6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丁松、王爱军成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招募40余名成员,在全省8市设立11家分公司,开展“汽车抵押贷款”业务,诱骗被害人签订 “阴阳合同”后肆意认定违约,通过暴力、软暴力手段逼债,借助虚假诉讼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层级明确、人数众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共实施违法犯罪101起,涉案金额440余万元,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妨害司法秩序,社会影响恶劣。
2020年6月2日,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将该案提起公诉。同年10月30日,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首要分子丁松、王爱军以诈骗、敲诈勒索等罪分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十八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七十万元;对其余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十六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财产刑。后该案经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履职情况】
2018年12月,检察机关在办理一起申请民事抗诉案中发现,王爱军等人短期内以相似事由提起民事诉讼100余件,经审查发现普遍存在格式合同缺项、强行约定管辖、无故缺席审判等情形,检察机关遂抽调刑事、民事业务骨干组成办案组进行排查分析,发现王爱军等人涉嫌借助民事诉讼实施“套路贷”犯罪、少数司法工作人员涉嫌充当“保护伞”的线索。检察机关对2名司法工作人员立案侦查,并将相关线索分别移送公安机关、纪委监委。针对王爱军等人拒不供述,案件难以突破的情况,检察机关一方面建议公安机关从该集团拖车、索债等一般人员入手,自下而上查清集团组织架构、操作模式;另一方面,自行调阅民事审判卷宗、询问证人,从涉案115件民事判决中梳理出涉嫌犯罪的事实70余起。在对丁松、王爱军等10人批准逮捕后,提出取证建议,引导公安机关查明涉案财产的来源、去向,及时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资金310万元、房产13套、汽车10辆。
针对该案暴露的问题,检察机关开展“套路贷”虚假诉讼专项监督,对18件涉嫌犯罪线索,依法监督公安机关立案。通过再审检察建议,推动审判机关对涉及王爱军等人案值500余万的99件虚假诉讼案件再审改判。
【发布意义】
“套路贷”往往借用民事诉讼的合法形式掩盖犯罪本质,检察机关刑事与民事部门建立涉案线索共享联查办案模式,协同引导侦查,既对虚假诉讼实体审查,也对审判程序和执行情况同步监督,同时串并研判疑点,深挖虚假诉讼背后的“套路贷”犯罪及其“保护伞”,形成打击犯罪合力。
典型案例九
张伟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依法甄别黑恶性质,准确指控犯罪
【基本案情】
2015年5月,被告人张伟刑满释放后,纠集被告人刘忠、邓正中、关志财、张帅帅等人在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及周边地区,长期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张伟为首要分子、刘忠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2015年至2018年间,该集团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实施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并通过开设赌场抽头渔利60余万元,在当地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9年8月2日,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认定被告人张伟等人系恶势力犯罪集团,将该案提起公诉。同年11月7日,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张伟以开设赌场、聚众斗殴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对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两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财产刑。判决已生效。
【检察履职情况】
2019年1月31日,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以张伟等5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该组织主要通过开设赌场、敲诈勒索、插手经济纠纷非法获利,内部有一定层级关系,但该团伙规模不大,管理控制比较松散,有组织获取非法利益不明显,尚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认定条件。据此,无锡市惠山区检察院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提出继续补充侦查意见87条,并安排专人跟进衔接,同时通过走访案发现场19处,询问被害人、证人48次,共补充证据139份。经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及自行侦查,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仍然存疑。三级检察机关经过阅卷审查、实质把关,认为该团伙正处于由恶势力犯罪集团向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演进阶段,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征不明显,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同时,对公安机关以普通犯罪侦查的王亚玲,检察机关未局限于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通过线索串并分析,关联审查、深挖彻查,引导公安机关补充完善证据,增加认定其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
【发布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坚持法治原则,做到“不放过、不凑数”。三级检察机关开展实质性、亲历性审查,紧扣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四个特征”严审细查,严格把握黑与恶的界限,提出有针对性的指导意见,依法改变移送审查起诉的定性,准确认定该案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增加认定一名集团成员,实现精准打击和不枉不纵。
典型案例十
彭正兴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以检察建议为抓手,促进行业整治
【基本案情】
2013年以来,被告人彭正兴、宋卫军等人通过霸占刀鱼市场,树立恶名。2018年3、4月间,被告人董叶华、刘维永发现在长江南通段某水域收取非法采砂船保护费有巨大经济利益,遂拉拢彭正兴、宋卫军等人入伙,至此以彭正兴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初步形成。该组织长期盘踞在涉案水域,有组织实施敲诈勒索、非法采矿等犯罪活动,非法敛财近300万元。另,彭正兴、董叶华等人直接参与实施非法采砂25次计3.6万余吨。该犯罪组织垄断涉案水域的非法采砂作业,勒索非法采砂船主钱款,威吓不受其控制的非法采砂船主,驱赶受行政机关委托看护长江水域的船舶,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019年6月21日,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将该案提起公诉。2020年7月14日,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彭正兴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采矿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分别判处其余被告人十八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财产刑。后该案经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履职情况】
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及证据的基础上,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重点关注行业整治工作,通过现场勘查涉案水域、走访非法采砂船处置地点等方式,发现对非法采砂存在监管盲区等问题,及时逐级汇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对全省检察机关办理的341件破坏矿产资源案件逐案分析,形成专题调研报告。该报告反映的问题得到江苏省委、省政府的高度关注。
2020年7月24日,江苏省检察院向江苏省水利厅发出2020年第1号检察建议书,建议省水利厅指导全省水行政执法部门加大监管巡查工作力度、严格依法打击非法采砂;加强行政司法衔接配合、强化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省水利厅收到检察建议后,出台专项整治方案,指导全省开展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统一清江行动、长江河道采砂船管理集中执法专项行动。2020年7月至8月,全省水利部门出动执法巡查人员7144人次,查获非法采砂船2条、查处非法移动采砂船4条,拆解非法采砂极具48台套,指定停泊采砂船108条。
【发布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黑恶案件中,及时、准确发现行业整治的难点、痛点,聚焦行业领域的重点问题,深挖案件背后存在的深层次监管难题,秉承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理念,提出行业整治的治理建议。该案所涉非法采砂行业整治由一市扩展至全省为期一年的专项整治行动,高质量一体化推进重点行业领域源头治理,助力长效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