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排含有重金属液体污染环境
2020-06-29 09:50:00  来源:检察日报

  本报讯(记者杨健鸿)近日,由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检察院起诉的一起污染环境罪案在该区桃源广场开庭。盘龙区法院院长范今颖担任审判长,盘龙区检察院检察长谭虹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发表意见。

  2019年4月30日,曾某授意其雇用人员徐某,将企业酸洗池内含有重金属的液体向外部环境排放。经查,曾某所经营的企业未依法报批过任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所排放的液体中,重金属铬、镍、砷分别超过最高排放浓度的98.6倍、8.95倍、0.66倍。

  今年5月15日,盘龙区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人共同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2万元,并在媒体赔礼道歉。庭审中,公诉人及公益诉讼起诉人出示了相关证据。两名被告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认罪服法,愿意对被损害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

  经过法院审理,盘龙区法院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曾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法院还判决两被告人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2万元,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开赔礼道歉。

作者:杨健鸿  编辑:绪研  
集群头条
案件发布
新媒体
微信
微博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