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产和银行账户解冻后,往来款顺畅了,资金流动不梗阻,也打消了合作伙伴的疑虑。”日前,某企业负责人专程来到河南省遂平县检察院,再次向检察官表示感谢。
2024年9月,遂平县检察院通过依法调取法院撤诉案件数据与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案件数据进行比对,发现在郭某诉河南省某企业合同纠纷一案中,郭某撤诉后,法院未及时解除对案涉企业的财产保全,可能存在超期冻结的违法情形,遂依职权对该案启动监督程序。
通过调阅原案审判卷宗和走访调查,承办检察官确认,2023年7月10日,郭某因与某企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起诉要求该企业给付工程款65万元,并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法院按照诉讼标的作出依法冻结企业资产及银行账户的裁定。后因个人原因,郭某提出撤诉,法院于2023年8月10日裁定准予撤诉。
然而,在郭某撤诉后,法院却未及时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案涉企业价值65万元的资产和名下4个银行账户仍被冻结,往来账款因账户冻结而流动不畅,生产经营和企业声誉受到一定影响。该企业因缺乏诉讼意识,未主动到法院申请解冻。
据此,遂平县检察院于2024年9月13日向法院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纠正不当行为。同年9月26日,法院回复采纳检察建议,并表示将进一步研究和学习。
“我们按照检察建议的内容开展了财产保全措施不规范情形专项排查,对符合解除财产保全条件的,依法及时作出解除保全裁定并且有针对性地对财产保全业务流程进行了优化,切实彰显法律权威,保障人民群众、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日前,法院相关部门负责人在法检会商会上介绍了落实检察建议情况,并表示将以此案为契机,主动接受监督,强化依法履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