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管理既是民生问题也是社会发展问题,既是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也是城市治理的难点。近日,我们在办理一起行刑反向衔接案件过程中,发现非标电动自行车的监管漏洞,通过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促进当地公安机关切实解决了非标电动自行车治理难题,取得良好效果。
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刑”要“行”
2023年11月18日,老罗醉酒驾驶一辆电动自行车被湖北省宜都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经鉴定,该车辆为机动车,公安机关以老罗涉嫌危险驾驶罪将该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老罗对此倍感冤枉,以自己驾驶的是电动自行车、不存在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犯罪情形为由,不服公安机关对其违法犯罪的认定。
我院刑事检察部门经审查后发现,老罗持有公安机关制发的宜昌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证明和宜昌市电动自行车行驶证明,该证明显示案涉车辆于2019年5月17日被登记为电动自行车,有效期至2022年4月30日。案发时,老罗车辆悬挂的车牌为保险备案号牌,保险日期为2023年6月30日至2024年6月29日。经研判,刑事检察部门决定对老罗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依据行刑反向衔接工作规定将案件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审查。
电动自行车咋成了机动车?
“我骑的到底是个什么车?公安机关给我发的证明上明明说是电动自行车,现在又说是机动车,究竟是怎么回事?”我们在和老罗沟通时,他反复强调这一点。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和同事们走访了宜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确认老罗驾驶的是非标电动自行车,同时,还了解到,2019年5月1日,《宜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施行后,宜昌市实行电动自行车实名登记上牌制度,所有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行驶证并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后方可上路行驶。对在2019年5月1日前购买的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即非标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应当在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的三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号牌,过渡期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止,车辆上路行驶时悬挂临时号牌,并遵守非机动车通行规定,期满后不得上路行驶。
老罗的电动自行车申领的是临时号牌,但他不知道临时号牌只有三年的有效期,也不知道过期后车辆就不能上路了,更不知道三年后要按照鉴定标准来确定车辆是电动自行车还是机动车。因此,老罗在临时号牌已过期的情况下,仍把其当成电动自行车使用。因老罗存在饮酒后驾驶非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我院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该局依法对老罗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宜都市公安局经调查后,对老罗作出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在对非标电动自行车管理中,是否还存在其他因当事人缺乏主观明知而对执法司法产生困扰的类似案件?行政机关是否还存在其他监管漏洞?办结此案后,我们决定对相关情况展开调查。
我们经调查发现,宜都市公安局在对非标电动自行车进行监管的过程中,存在登记监管不到位、行政执法不规范,对快递、外卖和环卫等把电动自行车作为谋生工具的重点行业关注不够,对三年过渡期后“有序退出”“执法标准”和“严管”等政策宣传告知不足等问题,导致非标电动自行车管理混乱、交通案件频发、执法标准不统一,给人民群众人身财产造成损害,既不利于监督管理,也不利于政府对相关问题的决策和治理。
制发检察建议促进解决监管难题
为切实解决非标电动自行车治理难题,维护执法司法权威和道路交通安全,合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2024年8月8日,我院向宜都市公安局送达检察建议书,并邀请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和听证员参与、监督送达活动。同时,为了提升监督刚性,便于党委政府决策,我院还向宜都市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非标电动自行车调研情况,得到有关领导的批示与肯定。
宜都市公安局收到检察建议书后,表示接受检察建议内容,并积极采取措施推进整改工作:通过公告的方式,对三年过渡期后非标电动自行车执法标准、上路通行等政策进行广泛宣传;对全市非标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开展摸排,分类建立管理档案;统一执法标准,规范违法行为处理机制;全面整顿治理,做好重点行业管理服务。将外卖、快递和环卫等行业列入重点管理对象,上门收集相关企业在用非标电动自行车信息,建立台账,发放《更换提示单》,引导其及时更换符合国标的电动车或摩托车,对整改不到位的企业进行教育约谈或依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