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贷款却遭遇被骗,心有不甘决定亲自“擒贼”,不料却沦为犯罪帮凶。近日,经浙江省缙云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陈某、杨某二人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和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陈某在缙云经营着一家工厂。2024年年初,陈某上网时偶然看到一则办理贷款的广告,想着银行贷款即将到期,想要重新办理贷款的陈某联系了对方。在得知对方办理的贷款利息更低、额度更高后,陈某决定办理。对方表示,只需提供银行对公账户的U盾和交易密码,刷完流水后几天内即可获得贷款,陈某一一照做了。
可再等陈某联系对方时,却发现自己已经被拉黑,账户也因流入异常资金被冻结,他这才意识到可能被骗了,于是立刻报了警。民警嘱咐陈某,凡是以办理贷款为由,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刷流水的,都是用你的银行卡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收取、转移赃款。
在此期间,陈某怎么也咽不下这口气,竟决定作饵擒贼。陈某又在网上找到了发布网络贷款广告的人,他认定对方和上次骗他的人是一伙的,于是与对方相约在杭州市某宾馆见面,并将个人银行账户和密码提供给了对方。2024年4月24日凌晨4点,几人在房间内刷了几笔流水后,陈某试图抢过手机检查,对方见状提出带陈某去银行办理贷款,没想到对方却在去银行的路上趁机跑了。
陈某仍不甘心,又一次联系到了新的对象。由于名下的账户均已被冻结,陈某向妻子杨某说明情况,表示想用杨某的账户“钓”出坏人,杨某没有多想便答应了。这一次,陈某将对方约在了丽水市某宾馆,与杨某一起将手机、银行卡密码、网银密码等资料交给对方,杨某还配合刷脸。陈某夫妻欲将人堵在房间时,对方连忙跳窗逃跑。
公安机关因监测到陈某、杨某名下的银行账户有可疑交易,遂立案调查,发现两人的银行卡转移资金共计19.22万元,已查实宋某等多名被害人的资金流入该银行卡。
2024年7月16日,案件被移送至缙云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陈某与杨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