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抛砖引“狱”
2025-03-28 11:13:00  来源:检察日报

2023年9月,长春市检察院检察官对该案定罪量刑问题进行研讨。

2023年初夏的夜晚,吉林省长春市某商业街内,熙熙攘攘的人群,绚烂夺目的灯光,一片繁华景象。忽然之间,街旁公寓楼下传来了一声闷响,一名年轻女子被砖头砸中倒在地上,昏迷不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是意外还是有人故意为之?

正当大家议论纷纷猜测谁是凶手之际,案发半小时后,衣着普通、操着外地口音的年轻男子周某走进派出所,说自己是来自首的。

原来,23岁的周某因为生活和工作频频受挫,便萌生把钱花光就自杀的念头,但他又不想被家人发现,便独自来到了长春。当晚,花光积蓄的周某看着繁华街道上的人群,觉得每一个路人都比自己过得好,自己是世界上最不幸的人。“我自己死多没意思,不如拉一个垫背的。”周某心中厌世的“火苗”逐渐燃烧成报复社会的邪恶“火种”。抱着这种想法,周某从公寓楼顶先后扔下多块砖头,最终砸中买宵夜的被害人李某,致其死亡。

案发后,周某主动自首,并在陈述案情时表现得极为冷漠,这不得不让人怀疑,难道他精神状态出现了问题?很快,法医鉴定结果否定了这一猜测,周某实施犯罪行为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经侦查,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将周某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如何快速准确地定罪量刑是高质效办理本案的关键。

首先,如何定性?案发当天,周某从公寓楼顶先后扔下多块砖头,他这种通过高空抛物的方式向密集人群投掷危险物品的行为,不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而且对不特定多数人构成危险。从危害程度上看,周某的行为和放火、爆炸等罪名同样严重。最终,我们决定对周某变更罪名,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提起公诉。

确定了案件性质后,又一个问题随之而来,如何提出量刑建议?周某有主动投案的行为,对案件事实也供认不讳,但他对无辜生命的漠视令人愤慨,他的行为对被害人及其家庭造成的伤害是无法弥补的。此外,周某曾在供述时表示“根本不在意砸到谁,只要有人被砸死就行”,这是典型的认罪不悔罪。如此种种,还要因为周某自首,就在量刑上对其从轻处罚吗?

带着这个问题,我们关注的是周某的“主观恶意”。本案中,周某虽然外在形式符合了自首,但他自始至终都没有流露出丝毫悔意或者歉意,就实质而言已经严重偏离了自首制度的立法原意和设立初衷,所谓的自动投案仍在周某主观恶意的范畴内,是他“临死拉垫背”计划的环节之一。因此,按照法律规定,我们认为对周某不应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我们的起诉罪名和量刑建议,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周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24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周某死刑,立即执行。

作者:张乃夫  编辑:刘雨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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