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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纵容侵权视频传播被判赔偿160万元
2025-04-30 09:34:00  来源:法治日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通报的一起“长短视频”之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引发关注——因平台存在4000余条《甄嬛传》侵权短视频,北京快某科技有限公司被法院判令赔偿优酷网经营者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60万元。

优酷公司系电视剧《甄嬛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2023年,优酷发现快某App中存在大量用户上传的《甄嬛传》短视频,其中大部分为直接剪切原片的“切片视频”,部分为混剪、解说视频。这些侵权视频被集中归类于“甄嬛传”“电视剧甄嬛传”等话题下,用户可通过话题便捷获取相关内容。优酷多次向快某公司发送侵权通知,要求删除侵权链接,但快某仅部分删除,仍有大量视频持续传播。优酷遂以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快某公司诉至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索赔40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快某公司作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在收到侵权通知后未采取合理措施,可认定其明知相关侵权行为。同时,法院基于三方面因素认定快某公司应知侵权行为:其一,快某公司通过平台运营获取经济利益,对用户侵权行为负有较高注意义务;其二,《甄嬛传》作为长热作品,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商业价值,平台应知其为权利作品;其三,平台设置多个与《甄嬛传》强关联的话题,客观上为侵权视频提供传播便利。据此,法院认定快某公司对涉案侵权行为构成明知及应知,需承担帮助侵权的民事责任。

对于赔偿金额,浦东新区法院综合考虑《甄嬛传》的商业价值、侵权视频数量、平台过错程度等因素,判决快某公司赔偿优酷160万元。一审判决后,快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据了解,本案裁判厘清两大争议点,其一,平台不能以“算法推荐”为由免责,若通过话题整理等方式集中呈现侵权内容,将提高其注意义务,进而影响法院对其是否构成应知的认定;其二,判决明确“热播作品”不限于首播或现播阶段,长期保持高知名度、播放量及讨论热度的作品同样适用。

漫画/高岳

作者:  编辑:王子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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