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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这团乱麻理顺了
2025-06-24 09:05:00  来源:检察日报

“有理还得讲得清,谢谢你们出手相助。”近日,王某来到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检察院,向帮他解决离婚财产分割纠纷的检察官表示感谢。

1985年,王某在自家的宅基地修建了一栋平房,和第一任妻子及儿子共同居住。1990年,王某离婚后和第二任妻子李某结婚,仍与儿子同住。2010年,因儿子要结婚,王某便和儿子一起在宅基地上重新修建了楼房,此后一直居住到房屋拆迁。2017年,居委会因建设需要征迁了前述楼房,王某选取了三套安置房。

2018年,因感情破裂,李某与王某诉讼离婚。王某在收到应诉材料后,短时间内转移部分财产到儿子账户上。此后双方又分别在2022年和2023年打了两次官司。

2023年9月,法院经审理,判决准予二人离婚,同时认定王某存在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按6∶4比例分割:三套安置房中的两套归李某所有,一套归王某所有,王某另需支付近10万元给李某。

王某不服,认为儿子作为原始宅基地申请人未分得财产,而李某不是原始宅基地的申请人,却分得大部分财产。2024年3月,王某向法院申请再审,同年6月,法院驳回再审申请。

“如果只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也就分割了。对于老房子,我儿子本来就有份,修楼房时他又出钱又出力,他应该有一份。”一周后,王某向点军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因房屋建设年代久远,历经推倒重建、翻新和拆迁,调查核实难度较大。受案后,该院检察官多次调阅法院关联案件卷宗、审查银行流水,走访社区、拆迁办等单位,查阅了宅基地历史档案及拆迁协议等,并向相关人士核实细节。

最终,点军区检察院经过部门讨论、检委会研究,认为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确有错误,宅基地应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分配,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家庭共有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此外,因王某存在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其转移走的这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王某依法应当少分或不分,但原判决对夫妻二人的全部共同财产按6∶4比例分割,并不恰当。

2024年9月,该院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同年10月,法院采纳检察建议并裁定再审。

今年3月,经过再审开庭调解,王某及其儿子与李某达成协议,三人各分得安置房一套,王某给付李某拆迁补偿款8万元,困扰双方多年的纠纷得以化解。

作者:蒋长顺 罗鹏 李淑琦  编辑:杨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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