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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倾倒危险废物获刑 检察官高彦锋:不放过一个犯罪分子
2017-12-26 16:19:00  来源:江苏省检察院

  12吨化工废料在灌南县硕项湖被非法倾倒,严重威胁饮用水安全。检察官高彦锋为您讲述黄友德等人污染环境案背后的故事......

硕项湖发现疑似危险废物的现场照片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12·18”长江倾倒垃圾污染环境案,6名犯罪嫌疑人于今年1月被批捕;今年7月,被告人邓某某、张某某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倾倒、处置含重金属铅的有毒物质污染环境一案,被海安县检察院提起公诉。那么您今天要讲述的这起污染环境案是怎样的来龙去脉呢?

  2016年1月28日,灌南县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称硕项湖湿地公园里有人非法倾倒化工废物,现场还留有残液。接到举报后,环境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处理。在西湖区南侧草丛中,执法人员共发现38只化工废桶,气味刺鼻。化工废桶内装有疑似危险废物5.44吨,经过检测属于国家危险废物。

经环保局鉴别鉴定,倾倒在硕项湖边的化学废料系危险废物

  请您讲解一下什么是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定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性的废物。本案中危险废物类别为HW11。

  危险废物有什么特点?它们会带来怎样的危害?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定义,危险废物包括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危险废物具有破坏生态环境、影响人类健康、制约可持续发展等不利影响。由于危险废物会带来严重污染和潜在的严重威胁,所以公众对危险废物非常敏感。

硕项湖西湖区南侧倾倒现场的土地受到严重污染

  处理危险废物有什么特殊要求吗?

  由于危险废物具有严重的危险性,因此处理危险废物需要具备一定的资质和许可。无处理资质的个人和单位是禁止处理危险废物的。

  本案中的这些危险废物是什么人倾倒的呢?

  经侦查发现,这38只化工废桶系当地个体户王庆银指使雇佣工人孙某、陈某、王某三人趁着夜色倾倒在灌南的硕项湖里西湖区的草丛中。 2016年2月1日夜,当王庆银再次准备倾倒时被当场查获。

  王庆银是通过什么渠道获得这些危险废物的?

  抓获王庆银后,警方又顺藤摸瓜找到了化工废料的上家,抓获了江苏德立化工有限公司法人黄友德、安环科科长韦正祥。

  德立化工是一家怎样的企业?他们为什么要这么做?

  经查,江苏德立化工有限公司是扬州一家药企,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一种精馏残渣,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具有极强的腐蚀性和刺激性。2015年2月至2016年2月期间,黄友德和韦正祥为节约成本,故意违反危险废物处理要求,先后五次将70余吨危险废物,交给没有处理资质的王庆银处置。

  王庆银把其中30余吨直接转卖给他人用于加工防水涂料,后又雇佣4名村民将近12吨危险废物直接非法倾倒在硕项湖,非法获利8万余元。因案情重大且事关群众饮水安全,该案被江苏省公安厅列为挂牌督办案件。

灌南县环境保护局案件移送函

  本案的案发地在灌南,为什么由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管辖呢?

  为了避免地方保护,依法行使检察权,从2014年10月起,根据江苏省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的相关规定,连云港的灌南县、灌云县、连云区、东海县的环境资源类案件均由海州检察院管辖。

检察官高彦锋(左一)在硕项湖实地走访

  在审查过程中,您都做了哪些工作呢?

  2016年9月19日,公安机关以污染环境罪将王庆银等8名犯罪嫌疑人移送海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院领导要求在严格审查证据、把好案件质量关的前提下提高办案效率,给公众一个明明白白的结果。为了使案件尽早获判,平复群众恐慌情绪,维护社会稳定,我在短短十天内加班加点完成了阅卷、实地走访、补充侦查等工作。

  听说本案中追诉了单位犯罪,您是如何发现的?

  审查起诉过程中,我发现危险废物的制造者德立化工有限公司是最大的获利方,自然不能让它逍遥法外!随后列出详细的补侦提纲,并对取证方式及规范进行指导,与公安侦查人员进行了充分沟通,固定相关证据,最终成功追诉污染环境的源头德立化工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单位。这也是近年来办理污染环境案件中为数不多的追诉单位犯罪的。

庭审中,9名被告人对污染环境事实供认不讳!

  本案都有哪些嫌疑人受到处理呢?

  追根溯源、全链条打击,是本案的办理特色。向上摸查危险废物来源,向下追究危险废物的流向,全链条挖掘该污染环境案涉案人员,力求不放纵一个犯罪分子。在审讯中王庆银交代,他还将30余吨的危险废物出售给苏州个体商人张某,经过补充完善相关证据,张某也被以污染环境罪被追究法律责任。

王庆银存放的化工废料

  在审查过程中,4名倾倒危险废物的工人叫屈不已,他们认为自己只是雇工,并不知道倾倒的是危险物品,不应该被追究法律责任。经调查发现,这4名工人从扬州化工厂装货到灌南倾倒都与王庆银全程在一起,并穿着防护服,倾倒选在夜深人静时,由于光线昏暗,加上偷偷摸摸、紧张慌乱,工人们还将倾倒的危险废物溅落在老板王庆银的身上,导致其屁股被灼伤。种种迹象表明,4名工人不可能不知道他们倾倒的是危险废物。

  这些被告人和被告单位最后是如何处理的?

  2016年11月10日,连云港市海州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旁听席上除被告人近亲属外,还坐满了灌南当地的民众代表。在法庭调查阶段,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予以认可。

检察官高彦锋在庭审现场

  2017年1月,海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江苏德立化工有限公司因污染环境罪被判处罚金四十万元;王庆银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其他7名被告分别被判处六个月到二年不等刑期及罚金。至此,本案涉及的危险废物的制造者、贩售者、运输者、倾倒者无一漏网。

  本案已经发生的污染后果,我们检察机关又是如何处理的?

  审判期间,海州区检察院会同法院共同责成德立化工有限公司及时消除危害后果,恢复生态原貌。德立化工有限公司及时委托一家有资质的公司对倾倒在湖边和储存在其他地点的危险废物进行了无害化处理。检察人员对此进行了全程监督。

硕项湖美景

  这起案件的办理具有怎样的社会影响?

  得知审判结果,群众拍手称快。很多人表示“在灌南,决不能让社会误以为污染环境的犯罪成本低”。对污染行为采取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惩,对那些心存侥幸、以身试法的个人和企业也起到了警醒的作用。

  近年来,江苏检察机关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司法保障力度,为保护江苏生态环境作出贡献。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环境、危害生态的各类刑事犯罪,维护人民群众生态权益。

 

  检察官建议:

  习近平同志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因此,检察机关与社会各界一起打击污染环境行为的决心是坚定的,任何企图以污染环境为代价,谋取私利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在此,我也呼吁每一名公民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就像保护自己的生命一样,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为我们的子孙后代留下绿水青山。

 

  (特别感谢范伟义对本文的大力支持 另注:文中部分插图来自网络)

作者:  编辑:夏禹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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