邀请好友帮看管 云龙检察官:参与赌场日常管理同样属于犯罪
2020-02-13 10:11: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2016年7月下旬,犯罪嫌疑人姜某收到其朋友许某(另案处理)的邀请,称其在徐州某隐秘路段新开设一家电子游戏机室,因知道姜某平时喜欢用电子游戏机以“打鱼”的形式进行赌博,便邀请姜某负责管理电子游戏机室,并承诺给予其一定好处。犯罪嫌疑人姜某在明知许某开设赌场的情况下,仍积极参与电子游戏机室的日常管理、看场维护,电子游戏机室营业第一天其还集结赌客十余人,为其捧场架势。并在日常管理期间为电子游戏机室招募工作人员,负责对电子游戏机进行上分、退分等工作。

  2016年8月,警方接到群众对该电子游戏机室匿名举报,随即公安机关来到现场进行检查,发现有十余人在该房间内进行游戏机赌博行为,在该电子游戏机室内当场查获电子游戏机三台,经相关部门认定,被查获的三台电子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检察官在提审过程中了解到,该电子游戏机室从开始营业到被公安机关查处,仅仅过了一个星期的时间,日营业额达到人民币2000至3000元。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姜某具体负责被查获赌博机室的日常管理,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

  最终,犯罪嫌疑人姜某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检察官说法】

  在游戏厅内摆放“打鱼机”“打鸟机”“老虎机”等赌博机器,名为游戏机,实为专供“玩家”进行赌博,从中非法获利。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姜某虽然未出资设立赌博性质的电子游戏机室,但其参与游戏机室的日常管理、看场维护,积极实施犯罪,与电子游戏机室老板许某作用相当,不分主从。关于利用赌博机组织赌博的性质认定: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组织赌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作者:  编辑:夏禹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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