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进行股指期货交易 徐州市云龙区检察官:一场两败俱伤的“对赌”
2020-02-28 09:49: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一家非法购买的贸易商行,一个山寨版的股指期货交易软件,创建账号、设置金额、调整风控线、收取手续费……一年的时间里,贸易商行在全国多个省市发展数十家代理商,经营的股指期货资金达到上亿元。只有四个人经营的非法股指期货交易平台,如何囊获如此巨大的期货资金?

  四人非法小团队,与投资者进行“对赌”

  事情还要从2014年说起,一次偶然的机会,王某从一位自称郭总的台湾人口中,听说了一个利用股指期货赚钱的方法。“利用国家股指期货的平台,安装一个类似国家股指期货模式的软件,按照国家股指期货公布的指数和对方对赌,只要能找到客源,通过收取手续费,让人家交保证金,就能赢得这些投资人的钱。”一番“指点”下来,王某是听在耳里,记在心上。

  回到家后,王某开始着手准备非法对赌股指期货的生意。在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王某通过非法渠道从他人(另案处理)处购买了一家作为签署代理协议平台的贸易商行,同时购买了一套正规期货交易软件的仿造软件。因为前期需要高昂的款项投入,王某向身边的亲朋好友筹借了大量资金,并找来朋友李某,在告知其非法进行期货交易的情况下,李某决定出资参与,并负责公司的财务和统计工作。

  2014年底,一切准备就绪,王某通过招聘,邀请池某作为客户经理加入,负责发展客户,拉拢投资者。几个月后,耿某作为技术人员应聘加入,负责设置期货交易软件的账号、密码、金额、手续费、风控线等仿造软件后台的技术管理。就这样,四个人的“期货小团队”应运而生。

  经过筛选,王某决定参照沪深300(IF1511)的指数进行计算,与投资者进行“对赌”。如果投资者购买的沪深300(IF1511)与国家实际盘面中是相同的,商行就按照国家的兑付比例进行赔付。因为在其贸易商行进行投资的投资者,大部分缺乏股指期货的投资经验和技巧,所以商行一直处在盈利中。仅在2015年一年的时间里,这家非法进行股指期货的贸易商行,一共在上海、浙江、福建、湖南、湖北、江苏、山西、陕西等省市,发展了几十家代理商,经营资金达到了一亿元人民币。一年的时间里,王某不仅还清了当初的债务,还赚的盆满钵满。

  五个月亏损200多万,朋友建议赶快报案

  孙某是这场期货骗局的受害者之一。2015年9月,在业务员的带领下,孙某来到上海某贸易商行,经过业务员介绍,孙某和上海某贸易商行签订了一份《加盟代理协议》。协议规定期货交易手续费为每手人民币100元,保证金是人民币30万元。谈好相关的事项,业务员为孙某下载安装了指定的期货交易软件,并给其申请注册了期货交易账号。

  和大部分受害者一样,孙某在交易中亏损了不少钱,一次偶然的机会,孙某向精通期货交易的朋友提起了这件事,经过一番沟通,朋友给孙某列出了这个仿造期货软件的问题。首先,正规的股指期货是每月第三个星期五交割一次,节假日顺延,但这个软件每天都要交割,不管亏盈,每天停盘之前强行平仓;其次,在正规的证劵公司开的股指期货账户可以操作上证50(IH)、中证500(IC)、沪深300(IF1511)期货以及各种现货期货,但是上海某贸易商行提供的账户只能操作沪深300(IF1511);最后,沪深300(IF1511)正规的市场行情当时是每手2400元,但上海某贸易商行当时向孙某要价每手500元,后来甚至被孙某谈到了每手100元,即便可能有优惠的成分在,但24倍的差距还是稍有些离谱。感觉有问题后,孙某在网上自行下载了同一个期货软件,随即发现,虽然软件的图标是一样的,但用贸易商行提供的账号无法登陆自己下载的正规期货软件,甚至还会出现死机状态。

  孙某的朋友猜测,虽然这个软件的大盘是正常的大盘,但很有可能是贸易商行自制的软件,其实质是上海某贸易商行在“坐庄”,以与交易户进行期货对赌的方式,进行非法赌博行为。最终,2016年1月,孙某在朋友的建议下,来到派出所报案,此时的孙某,已经在这个上海某贸易商行的期货软件中亏损了200多万元。

  嫌疑人全部落网,检察官精准定性

  接到报案后,2016年1月26日,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经营罪立案进行侦查,并于两天后在上海某贸易商行办公所在地将犯罪嫌疑人李某、耿某抓获归案。同年2月18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池某向警方投案自首。四名犯罪嫌疑人均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因本案案情重大、复杂,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云龙区检察院前后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两次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经检察官审查,2014年底至2016年1月,上海某贸易商行收取营业款、保证金等款项共计人民币4500余万元,牟取非法利益约人民币1000万元。其中,犯罪嫌疑人池某参与犯罪数额为人民币3800余万元,犯罪嫌疑人耿某参与犯罪数额为人民币3100余万元。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王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96万元。

  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池某、耿某二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犯罪嫌疑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犯罪嫌疑人池某、耿某为大,且有出资行为,不应认定为从犯。同时,关于本案中情节认定的问题,检察官提出,虽然刑法、司法解释对非法经营犯罪中非法经营证券、期货等业务认定“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并无明确规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追诉标准的规定,参照刑法中关于资金支付业务结算、买卖外汇等其他非法经营行为认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司法解释认定标准,同时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应认定本案中四名犯罪嫌疑人非法经营期货数额为情节特别严重。

  最终,犯罪嫌疑人王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犯罪嫌疑人李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犯罪嫌疑人池某、耿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其余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检察官说法】

  近年来,非法股指期货交易的案例频繁发生,无非是利用了受害人偏向盈利收益而忽略潜在风险的心理。检察官通过对本案中众多受害者的供述分析,发现受害者往往容易轻信他人,缺乏基本金融常识,不愿做投资前调查研究的人,其中部分受害者还怀有赌徒心理和贪婪想法,希望能够凭运气一夜暴富。如何在投资中保证自己的交易合法、资金安全?检察官教你四步辨别非法交易:一是辨识主体资格,开展期货业务需要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取得相应业务资格,否则即为非法机构。二是辨识营销方式,一些不法分子喜欢以“老师”、“期神”自居,常常发出只要跟着他做,就能赚大钱等只强调收益不关注风险的犀利言辞。三是辨识互联网网址,非法期货网站的网址往往采用无特殊意义的字母和数字构成,或采用仿冒方法,在合法期货经营机构网址的基础上变换或增加字母和数字。四是辨识收款账号,而非法机构往往以个人的名义开立收款账户。如果有人要求投资者把钱打入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投资者即可果断拒绝。

作者:  编辑:夏禹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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