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人跳反被套路 双方上演“黑吃黑” 徐州市云龙区检察官:注重法律,提高意识
2020-03-18 10:25: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2018年11月7日22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甲、王某乙(在逃)、王某丙、徐某四人在徐州市某酒店房间内,由徐某通过微信“附近的人”功能,为犯罪嫌疑人王某甲联系卖淫女子梁某(另案处理),后犯罪嫌疑人王某乙、王某丙、徐某离开房间,到该酒店一楼大厅等候。犯罪嫌疑人王某甲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与梁某在酒店房间内发生性关系,结束后,梁某通过微信联系打手张某(另案处理),由张某到该房间内,趁机向犯罪嫌疑人王某甲敲诈勒索人民币1000元。梁某和张某敲诈完毕后,途经酒店大堂时,因神情异样被在大堂等候的王某乙、王某丙和徐某拦住,在电话联系犯罪嫌疑人王某甲并得知被勒索后,犯罪嫌疑人王某乙、王某丙和徐某将准备离去梁某和张某带回酒店房间内。

  当晚23时许,四名犯罪嫌疑人经共谋后,对梁某、张某二人进行言语恐吓、暴力威胁,让二人支付人民币10000元。11月8日凌晨1时许,四名犯罪嫌疑人带梁某、张某二人来到银行,让张某通过ATM机将钱取出并交于四人后,才放梁某、张某离开。

  案发后,警方先后将王某甲、王某丙、徐某三名犯罪嫌疑人逮捕归案。到案后,三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甲、王某丙、徐某三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关于案件定性的问题,检察官认为,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之一,是有因性和无因性,即抢劫罪是采取暴力手段没有任何缘由地劫取财物,而敲诈勒索罪均是行为人基于一定的事由而实施,该事由或者是被害人的违法行为,或者是被害人对行为人的侵权行为。本案中,张某、梁某对王某甲实施敲诈勒索在先,这才导致王某甲等人产生“黑吃黑”念头,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向张某、梁某索要10000元,与纯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暴力劫取他人财物的抢劫罪有所区别。

  另查明,本案审查过程中,三名犯罪嫌疑人亲属共计代为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最终,三名犯罪嫌疑人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至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至2500元不等的刑罚。

  【检察官说法】

  我们倡导每一位公民都要知法、懂法、守法,本案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从违法犯罪方面讲,一开始的嫖娼行为触犯了行政法,报以侥幸心理进行“黑吃黑”反敲诈,也是因为其本身的法律意识淡薄,不注重法律,不以法律为准绳来约束自己的行为,以至于造成了无法挽回的后果。

作者:  编辑:杨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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