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酒后连砸两辆共享汽车 南京市秦淮区检察官:酒能使人放松也易让人犯罪
2020-03-27 15:24: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刘某是一家物业公司的保安,2019年4月,晚上7点半下班后,他和同事在外面喝酒。到了凌晨两点多,他在回宿舍的路上,经过物业停车场进出口岗亭,停下来与当班的同事聊天。这时,一辆共享汽车经过自动识别,通过道闸,准备停到停车场。

  物业公司与共享汽车公司的合同明确,只能同时停三辆共享汽车,严格控制数量。当汽车经过刘某身边时,刘某感觉车库里的共享汽车的停车位已经满了,他喊驾驶员不要停进去,喊了两三遍以后,车子还在继续往前开。刘某追上去后,不太高兴,再加上喝了些酒,语气有些冲,驾驶员因为不能停车也有点恼火,两人争执起来。

  刘某跑到岗亭,拿出单位配置用于防身的甩棍,打了驾驶员,还砸了共享汽车的车窗玻璃。在酒精的作用下,后面的事情刘某不记得了。监控显示,他又跑去砸了另外一辆停在道闸外的共享汽车,直到当班的同事制止他。经估价,两辆共享汽车的损失共四千余元。秦淮区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刘某提起公诉,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检察官说法】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徒刑以上刑罚。本案中,刘某为发泄情绪,随意殴打他人,打砸破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检察官提醒:结束一天的辛苦工作后,找朋友吃吃饭喝喝酒,是常见的放松形式,但是酒后不能冲动。刘某之前已有两次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刑的经历,仍不吸取教训,他作为物业保安人员,工作的职责是安排车辆停放。但是案发时,刘某并不当班,酒后他控制不了自己的情绪,不能理智对待突发事件,随意发泄,为此再一次付出刑罚的代价。

作者:  编辑:杨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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