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期间,姚某通过网络发布广告,或单独或伙同刘某通过即时通讯软件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4万余条,违法所得5万余元。2019年4月,刘某被抓获归案。同年7月,姚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姚某、刘某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并依法对二人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检察官提醒,公民个人信息通过网络传播、交易,往往被不法分子利用,催生出电信网络诈骗等关联犯罪,严重威胁公民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必须依法严厉打击。同时,公民也应当加强自身防范,养成保护个人信息的行为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