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和陈某起初是同事,随着于某帮助并指导陈某解决了一些工作上的问题后,两人慢慢建立起了深厚的友情。2019年7月,被告人于某认为被害人陈某是在其指导和帮助下,才取得了事业上的成功,由此应该获得了巨大的经济利益,理所当然地觉得陈某应当交出部分利益感谢自己。然而陈某因并未获利遂不同意于某提出的分利要求,同于某争吵并最终翻了脸。气急败坏且心存不甘的于某扬言要举报陈某损害了公司利益,对其进行威胁,向陈某索要人民币32000千元,陈某当即拒绝。威胁不成的于某最终通过打电话、发微信等方式,向陈某所在公司举报相关事实,造成陈某被迫离职。
两人友谊的小船彻底翻在了公安机关的铁窗之下,开庭前夕,于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对昔日好友陈某已然造成了巨大的伤害,经过赔偿道歉,最终获得了陈某谅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于某的行为涉嫌敲诈勒索罪。
【检察官说法】
友谊是珍贵的情谊,帮助他人是传统美德,但是因为帮助他人付出了劳动,看见对方得利后想要索要财物不得,使用威胁、恐吓的手段逼迫对方交付财物,那就属于违法行为,重则涉及刑事犯罪,该案中的于某就是典型的敲诈勒索,不仅掀翻了友谊的小船,还造成了恶劣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