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涟水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理由说明书
2019-04-17 14:49: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理由说明书

 

施海洋涉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一案,本院于20181226涟检诉刑不诉〔201859不起诉决定书,对施海洋、郭波、严研出不起诉决定,主要理由如下:

1、施海洋提供了真实足额的抵押,银行不会有损失的风险,也不可能致贷款产生风险;

2、银行是依据施海洋提供的抵押物而发放贷款,而不是依据贷款用途发放贷款;

3、贷款发放后,施海洋仅改变贷款用途,没有用于挥霍或进行违法活动;

4、构成该罪必须具有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在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和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基于刑法的解释原理,刑法条文中的“其他严重情节”应与“重大损失”在危害程度上具有相当性、同质性。司法实践中,对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主要指:欺骗手段获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银行信用后,造成骗用的贷款不能归还,给银行造重大损失的;采用的欺骗手段十分恶劣;多次欺骗金融机构;因采用欺骗手段受到处罚后又欺骗金融机构的。

20181226

 

作者:  编辑:夏禹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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