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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台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
2019-04-17 14:52: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

东检刑检不批捕说理〔201916

 

东台市公安局

你局2019222东公(刑)提捕字【201930文书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陈晓宏,经审查,我院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现说明理由如下:

一、认定本案所售西瓜种子为伪劣产品的证据不足。一是涉及的西瓜种子未经鉴定,产品性能是否失效情况不明;二是种子来源未查清,销售种子给陈晓宏的曾广星未到案,种子如何而来,如何生产出来,购买数量、付款等情况均未完全查清。

二、根据《种子法》第49条的规定而认定本案种子为伪劣产品存有争议。

一是对伪劣产品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作实质的认定。《种子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本案种子没有标签,根据此条的规定从包装上看可以认定为假种子。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对本条规定的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伪劣产品应作实质的认定,即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犯罪对象只能是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产品、不合格产品或失效、变质的实质上的伪劣产品;应该根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判断。

二是司法实践中对此种认定方法存有分歧。齐齐哈尔中院(2015)齐刑二终字53号关于上诉人李铁军等人判决书显示,该院认为一审法院依据《种子法》关于种子标签、假种子的规定及《产品质量法》第27条第1款关于产品包装的规定而认定该案中种子构成伪劣产品不当,该院改判李铁军等人构成非法经营罪。由此可以看出,一二审法院对此种认定方法有分歧意见。

鉴于以上情况,本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陈晓宏不予批准逮捕。

201931

(院印)

 

作者:  编辑:夏禹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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