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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经济开发区院诉黄根燕等刑附民公益诉讼起诉书
2019-05-07 17:50:00  来源:江苏省检察院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

 

淮开检民公[2019]32089100003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黄根燕,女,19801025日出生,汉族,初中,无业。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许喜英,女,1974212日出生,汉族,初中,福寿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福寿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爱琴,女,19751024日出生,汉族,中专,个体。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增,男,195463日出生,汉族,初中,个体。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朱新丽,女,19771120日出生,汉族,初中,个体户。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宇,男, 1982924日出生,汉族,初中,无业。

诉讼请求:

1判令上述被告在全国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2、判令黄根燕、许喜英、李爱琴在1657804.7元范围内共同对周山虎(已起诉)承担的惩罚性赔偿金承担连带责任;李增对周山虎承担的惩罚性赔偿金承担连带责任;李爱琴承担惩罚性赔偿140058元;朱新丽对孙唐中(已起诉)承担的1892673惩罚性赔偿承担连带责任;王宇承担惩罚性赔偿金274221元。

事实和理由:

本院在履行审查起诉职责中发现,黄根燕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于20181023日立案,201931日履行公告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34月期间,黄根燕明知盐酸西步曲明为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非食品原料的情况下,仍向许喜英出售用于生产减肥咖啡,并向其传授添加方法,共计销售35公斤,销售金额为66500元。

2016年初至20177月,许喜英明知其购买的盐酸西布曲明及酚酞为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非食品原料的情况下,仍将这些物品邮寄至河南福寿堂有限公司,并安排该公司员工贾冉在生产过程中添加到咖啡粉中,共计生产13.5吨。后以每吨1.8万元的价格销售给李增7.5吨,销售金额为135000元,剩余6吨未出售。

2016年初至20173月,李增与李爱琴明知减肥咖啡粉来源不正,仍商议决定共同生产、销售。由李增提供咖啡粉原料及左旋肉碱咖啡王包装,由李爱琴负责在郑州市管城区航海东路173号五区13号其租赁的门市内,生产左旋肉碱咖啡王,并由李增负责帮其销售。李增陆续从许喜英处以每吨18000元的价格购进减肥咖啡粉累计7.5吨,并以每吨22000元的价格销售给李爱琴用于生产左旋肉碱咖啡王。李爱琴将购进的咖啡粉生产成左旋肉碱咖啡王后,经李增介绍销售给周山虎的销售金额为135733元;经李增转手销售给周山虎25件,销售金额19500元,销售金额共计155233元。李爱琴通过网店自行对外销售金额为46686元,涉及消费者41人次。另,李增还从他人处购进的左旋肉碱咖啡王3000罐销售给周山虎,销售金额共计39000元。

20164月至20172月期间,朱新丽及孙唐中在经营网店的过程中,明知李伟(已起诉)、王立峰(已起诉)等人向其销售的左旋肉碱咖啡王无相关资质证件且来源不正规的情况下仍予以进购,并通过网店向他人销售。朱新丽及孙唐中共从李伟、王立峰处购进咖啡王20940罐,累计通过淘宝网店销售左旋肉碱咖啡王20541罐,销售额累计人民币630891元,销售范围涉及全国各地消费者8012人次。

20164月至20172月间,王宇在在经营网店的过程中,明知李伟向其销售的左旋肉碱咖啡王无相关资质证件且来源不正规的情况下仍予以进购,并通过网店进行销售。王宇共对外销售左旋肉碱咖啡王共计2530罐,销售额为91407元,销售范围涉及全国各地消费者2167人次。

经鉴定,上述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减肥原料咖啡粉、左旋肉碱咖啡王中含有的酚酞、盐酸西布曲明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根据淮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副主任周天红的意见,健康人群长期服用酚酞,会导致内分泌失调,对酚酞产生依赖,一旦停用会加重便秘,对于年轻女性,甚至会引起不孕不育。而盐酸西布区曲明,则属于中枢神经减肥药品,因其会增加患严重非致死性心血管疾病的风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2010年已明确要求停止生产销售使用其作为制剂和原料生产食品药品。健康人群在未知情况下服用盐酸西布曲明,轻则感觉到心悸、失眠,重则引发中风、癫痫等严重疾病。相关专家意见也得到被害人朱艳的印证。

以上事实有鉴定意见、淮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副主任周天红的谈话笔录、销售明细、被害人朱艳的证言、当事人朱新丽、王宇等人的多次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黄根燕、许喜英作为左旋肉碱咖啡王原料的提供者,明知盐酸西步曲明为药品,不能添加在食品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仍在生产原料咖啡粉中违法添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导致该咖啡粉有毒有害,不符合安全标准;李增、李爱琴作为生产者,明知咖啡粉原料来源不正,且未获得食品经营许可,为谋取不正常利益仍违法生产加工,虚假标识产品外包装信息,将有毒有害咖啡粉包装成左旋肉碱咖啡王,售往市场;朱新丽、王宇作为销售者,未履行法定的查验义务,对左旋肉碱咖啡王食品名称、规格、保质期、添加剂等食品标签标示内容进行查验,主观明知所销售的左旋肉碱咖啡王系伪劣不合格产品,标签项目与产品实际功效不符合,产品预包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系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仍放任该产品面向社会公众销售。上述被告的行为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六条、第十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黄根燕、许喜英、李增、李爱琴、朱新丽、王宇对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其生产、销售有毒有害产品行为,应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承担惩罚性赔偿。黄根燕、许喜英、李增、李爱琴作为生产者,明知产品有毒有害、来源不正,仍予以生产、销售,大量批发给周山虎,是产品流入市场的源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四十三条规定,黄根燕、许喜英、李增、李爱琴依法应与周山虎共同对销售有毒有害左旋肉碱咖啡王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朱新丽与唐中书系共同犯罪,二人对销售有毒有害左旋肉碱咖啡王行为具有共同故意,朱新丽应依法与孙唐中共同对销售该有毒有害左旋肉碱咖啡王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为保护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依法裁判。

此致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944

 

作者:  编辑:淮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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