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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公诉意见书
2019-05-07 17:51:00  来源:江苏省检察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意见书

 

人:陈亚平、陈颖、尚汉林、李向永、漆希、张懿行、何彬、卓泽文、刘海英、董正平、周小红、福建省厦门市晨俊欣工贸有限公司

    由: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起诉书号:姜检诉刑诉〔2018528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百九十八条和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受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一、本案证据确实、充分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公诉人宣读了相关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出示了相关的书证、勘验、指认笔录、银行交易流水,特别是被告人手机里的微信聊天记录、电子勘验报告,该电子数据直接反映了被告人陈亚平、尚汉林、张懿行、漆希、何彬、陈颖、周小红、李向东、董正平、厦门晨俊欣公司、刘海英犯罪的故意以及犯罪事实。着重向法庭说明被告人的主观方面。

被告人陈亚平主观方面的证据。陈亚平对其非法添加西布曲明没有供述,但是从其余下家的聊天记录来看,陈亚平对其生产的西布曲明是明知的。可以认定,陈亚平对非法添加西布曲明是明知的。

被告人卓泽文主观方面。卓泽文对自己生产的减肥产品可能添加西布曲明有供述,卓泽文供述自己曾经从事过减肥产品销售,后来因为国家不允许西布曲明产品销售才改行,从卓泽文生产的减肥产品至检测出西布曲明,可以认定卓泽文应当知道其生产的减肥产品含有西布曲明。

被告人陈颖、何彬主观方面。陈颖供述里面添加西布曲明,陈颖曾因为相同的行为被黑龙江鸡西公安局取保候审,取保的罪名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产品。何彬的聊天里有人咨询是否含西。可以认定被告人陈颖、何彬对添加西布曲明是明知的。

被告人尚汉林主观方面。聊天记录反映尚汉林知道陈亚平于其销售的产品含西。尚汉林供述自己生产的减肥产品含西的。扣押的产品也检测出含西布曲明,可以认定被告人尚汉林对减肥产品含有西是明知的。

被告人张懿行、漆希的主观方面。二人供述明知含西布曲明,同时在微信聊天中对含西布曲明谈的很隐晦,以及一些顾客的反映,结合被扣押的产品中检测出西布曲明,可以认定二人对含有西部曲名是明知的。

被告人李向永、厦门晨俊欣工贸公司、董正平的主观故意。三人不直接从事减肥产品的销售,无法接触到产品售后反馈,也没有证据证实三人曾经从事过减肥行业的,因此三人没有生产有毒有害产品的故意。

被告人刘海英的主观故意。被告人刘海英系陈亚平同居时间较长的女友,刘海英对陈亚平非法添加西布曲明没有供述,没有证据其从事过减肥行业产品的生产、销售,因此不能认定刘海英对陈亚平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生产是明知的。被告人陈亚平拿的是散装的减肥药,刘海英对陈亚平从事的不正规减肥产品的生产、销售是明知的。

被告人周小红的主观方面。周小红知道其销售的是假减肥药,也知道客户服用后有不良反应。周小红应当知道2018年所销售的lacici或者2017年销售的瓦解里面含有对人体不好的成分。

被告人董正平、李向永、厦门晨俊欣公司对于不具有生产资格,生产、销售涉案产品具有犯罪的故意。犯罪金额的认定,有银行账、微信、支付宝,并且有当事人的确认。

犯罪事实认定的证据把握。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一些犯罪事实没有下家的言辞证据,但在起微信中有与下家谈论购买涉案产品的信息,结合物流单号或者确认发货、收货、银行交易记录或者信息中反映收款的信息,对于已经销售的产品是否含有西布曲明结合扣押的产品被检验的报告、被告人的微信聊天情况,综合予以认定。

被告人陈亚平2017年、2018年发出的样品不能肯定2018年由被告人卓泽文生产的,样品量小,不能排除是陈亚平之前的上家生产预留的,该部分不认定为卓泽文生产。结合陈亚平的微信聊天记录,卓泽文的供述,特别是结合201855日至2018513日的聊天记录,没有反证证实陈亚平2018年还有其他生产者,可以认定陈亚平2018年都是通过卓泽文生产的。

本案的证据是公安干警依照依法程序收集的证据,证据客观。本案证据间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锁琏,充分证实起诉书指控的相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定性和法律适用

根据2013年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管理办公室2012316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的通知》的规定,添加西布曲明可以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根据2013年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2014年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金额20万元以上三年以上十年有期徒刑以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金额20万元以上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50万元以上量刑一样。根据刑法理论,生产、销售假药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择一重处罚。

被告人陈亚平、卓泽文的定性。陈亚平接受订单、卓泽文生产,卓泽文按照陈亚平的要求发货,陈亚平支付给卓泽文是加工费,卓泽文没有独立的销售行为。 陈亚平、朱泽文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被告人尚汉林的定性。尚汉林接受客户预定,通过陈亚平、卓泽文生产,并对外销售。承尚汉林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被告人陈颖、何彬的定性。由何彬接单、销售,陈颖负责生产,二人林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被告人张懿行、李向永、晨俊欣工贸公司、董正平的定性。被告人张懿行向上家预定减肥产品,并通过被告人厦门晨俊欣工贸公司经理董正平生产包装盒,通过被告人李向永混装、包装、封膜。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可以将原料、辅料包装的行为以及印刷包装材料的行为认定生产行为。

被告人李向永、董正平、晨俊欣工贸公司构成犯罪。李向永与董正平明知其帮助张懿行生产的包装或者混装产品为减肥产品,产品为外包装为外文,李向永扫描为来自巴西。

董正平作为公司的经理,以单位的名义组织工人生产,董正平的行为为公司行为,晨俊欣工贸公司构成犯罪,董正平作为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印刷业经营者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管理制度。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生产伪劣产品是高位犯罪,被告人李向永、董正平、晨俊欣工贸公司对张懿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具有概括的故意(间接故意),虽然被告人李向永、董正平、晨俊欣工贸公司没有销售的行为,但是明知张懿行生产的目的是为了销售,因此,李向永三人与张懿行在该层面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共同犯罪。

被告人漆希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漆希从张懿行预定涉案的lacici,但是漆希没有生产行为也没有帮助生产的行为,因此漆希只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被告人周小红构成销售有毒有害罪。周小红知道其销售的是假减肥药,也知道客户服用后有不良反应。周小红的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被告人刘海英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刘海英系陈亚平同居时间较长的女友,被告人陈亚平拿的是散装的减肥药,刘海英对陈亚平从事的不正规减肥产品的生产、销售是明知的。被告人刘海英将犯罪所得从深圳带到东莞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转移犯罪所得的行为,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量刑建议

坦白的认定情况:被告人陈亚平一直对其添加西布曲明供述,对其生产者一直称为“郑爽”,不能认定如实供述。

被告人陈颖:供述其与何彬是20183月合作的,与事实不符,不认定坦白。

被告人何彬:称与陈颖是2017年合作的,没有供述除向了张懿行以外的销售的情况,特别是审查认定向“宋摆平”销售的情况,建议不认定坦白。

被告人周小红:供述从2016年开始跟漆希做,没有供述具体的事实,但是公安人员没有讯问具体的事实,建议认定坦白。

被告人卓泽文尚汉林、张懿行、漆希、李向永的量刑情节:坦白、自愿认罪。

被告人刘海英、晨俊欣工贸公司、董正平的量刑情节:坦白、从犯

被告人周小红的量刑情节:坦白、认罪认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被告人陈亚平、尚汉林、李向永、董正平、刘海英、厦门晨俊欣公司认罪认罚。被告人李向永、董正平、厦门晨俊欣公司是从犯。何彬系累犯。

建议以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判处被告人陈亚平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三年,并处销售金额2倍的罚金,并处罚金100万元以上;建议以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对被告人卓泽文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十一年六个月,并处销售金额2倍的罚金,建议并处罚金20万元以上;建议以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懿行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二年,并处销售金额2倍的罚金,建议并处罚金100万元以上;建议以销售有毒食品罪,建议判处漆希十年,并处销售金额2倍的罚金,建议并处罚金30万元以上;建议以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对被告人尚汉林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七年,并处销售金额2倍的罚金,建议并处罚金20万元以上;建议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李向永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的罚金,建议判处罚金3万元至4万元,可以适用缓刑;建议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董正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的罚金,建议判处罚金2万元至3万元,可以适用缓刑;建议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晨俊欣工贸公司判处罚金1万元至2万元。对何彬、陈颖、周小红暂不提具体量刑建议,根据后续情况,再提量刑建议。

 

 

公诉人:何伟

20193  当庭发表

 
 

 

作者:  编辑:淮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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