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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理由说明书
2019-05-08 10:58: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理由说明书

  绪俊峰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以张检诉刑不诉〔2019〕69号不起诉决定书,对绪俊峰作出不起诉决定,主要理由如下:

  1.社会危害性小。本案事发的原因是作为总经理助理的绪俊峰对员工陈东升进行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与其他社会上发生的伤害行为相比,社会危害性小。

  2.本案已达成刑事和解。本案案发时间是2019年3月4日,至3月11日双方即达成了刑事和解,并支付完毕。

  3. 被害人陈东升不要求追究绪俊峰的刑事责任。在达成刑事和解的当日,被害人陈东升出具了不追究绪俊峰刑事责任的书面请求。

  4.绪俊峰大学文化,系初犯、偶犯,在案发后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悔罪心态强烈。

  5.作不起诉处理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要求。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市人民检察院为更好地落实对此类案件的高效、合法处理,于2013年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和解案件程序规定》的补充规定(公办发【2013】390号)第二条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于2014年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座谈纪要》第50条均规定公安机关对类情况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可以作撤案处理。

  6.不起诉处理更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绪俊峰与陈东升是同一公司的员工,两人没有其他个人矛盾,只是因管理与被管理的过程中发生争执而引发,且在事发后即达成了刑事和解、矛盾已经化解,对绪俊峰作相对不起诉处理,更有利于刑法教育、挽救功能的实现,更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019年4月10日

 
作者:  编辑:耿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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