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理由说明书
詹丽红涉嫌单位行贿罪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以赣检诉刑不诉〔2019〕2号不起诉决定书,对犯罪嫌疑单位连云港凯益实业有限公司、犯罪嫌疑单位连云港福尔多实业有限公司、犯罪嫌疑人詹丽红作出不起诉决定,主要理由如下:
因犯罪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之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的原则,对其处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之前的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詹丽红作为连云港凯益实业有限公司、连云港福尔多实业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主动到监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案发后,犯罪嫌疑人詹丽红亲属代其退缴人民币133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作不起诉处理。
2019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