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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
2019-06-20 15:38: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书

                                徐泉检行公立〔20181

徐州市泉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你局对辖区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和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未履行监管职责。本院依法进行了调查。现查明:

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小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利用“美团外卖”、“饿了么”、“百度糯米”手机APP为商户提供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网络餐饮商户主要通过该三家服务平台从事网络餐饮及配送服务。本院对上述网络餐饮服务平台中入网的徐州市泉山区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档案信息进行了排查,情况如下:

1.“美团外卖”销量前200名商户中仅有1家商户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信息均进行了公示。未公示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信息的商户有199家,其中既未公示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信息、也未公示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商户有27家。未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的27家商户中有16家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此外,部分商家公示的图片模糊不清,无法辨识。(详见附表一)

2.“饿了么”销量前100名商户均未公示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信息。其中,既未公示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信息、也未公示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商户有11家。未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的11家商户中有3家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此外,部分商家公示的图片模糊不清,无法辨识。(详见附表二)

3. “百度糯米”商户公示的信息图片均较小,模糊不清,仅能辨认证件类型。从证件类型来看,销量前100名商户均未公示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信息。其中,既未公示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信息、也未公示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商户有14家。这14家商户中,有8家未公示任何食品安全档案信息。(详见附表三)

本院认为,“美团外卖”、“饿了么”、“百度糯米”三家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及徐州市泉山区部分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违法,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徐州市泉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对上述违法行为实施有效监管,可能导致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发生。理由如下:

1. 公示食品安全档案信息是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第十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网上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量化分级信息,公示的信息应当真实。《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信息。相关信息应当画面清晰,容易辨识。由此可见,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信息均是食品安全档案的重要信息。在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全面、清晰、真实的食品安全档案信息是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法定义务。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公示或不全面公示食品安全档案信息,均属于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2.对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审查登记、保证信息录入真实性是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的法定义务。《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保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真实。《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网络食品第三方平台应当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入网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等材料进行审查,如实记录并及时更新。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发现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因此,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小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档案进行审查登记,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三家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未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档案信息履行审查义务,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

3. 徐州市泉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负有法定的监管职责。《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发现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第三十二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徐州市泉山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徐州市泉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泉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徐泉政办[2015]44号)的规定,徐州市泉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市场监管职责,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在生产加工环节、流通环节和餐饮服务环节的许可工作和监管工作,组织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等。因此,徐州市泉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负有监管职责,应当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对于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小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违法经营案件,应当及时移送相关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最基本的就是食品安全。党的十九大把食品安全摆到十分重要的位置,作出了“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吃得放心”的重大部署。网络餐饮服务由于其经营场所的特殊性,入网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诚信地公示其食品安全档案信息,保证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作为餐饮服务提供者与消费者的桥梁和纽带,应当严格规范其经营行为,共同维护消费者“舌尖儿”上的安全。徐州市泉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履行法定职责,及时查处网络餐饮服务过程中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你局提出如下检察建议:

1.实施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辖区内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并将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小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违法经营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2.开展专项行动。迅速开展网络餐饮服务专项整治工作,对辖区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是否申领、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及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信息进行重点核查,并对辖区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进行全面督查,及时掌握是否履行审查义务。

3.完善监管机制。对网络餐饮服务实施动态监管,优化公示服务,将信用信息、监管信息、备案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切实提高监管效率和能力。

4.加强教育宣传。组织市场监管人员学习食品安全监管业务知识,提高网络餐饮服务的监管水平。引导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和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学习法律法规,依法开展网络餐饮服务。

   请于收到本检察建议书后两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书面回复本院。                                  

 

 

2018515

 

 

 

 

附:

   1.表一:“美团外卖”平台排查情况。

   2.表二:“饿了么”平台排查情况。

   3.表三:“百度糯米”平台排查情况。

 

 

作者:  编辑:夏禹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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