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
2019-11-20 10:27: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南京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近期,本院在依法履职中发现,南京市辖区内多路公交车辆到站后未使用外置语音报站,不利于盲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的出行。经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本院决定予以调查。

  现查明:南京市区公交车辆均已配置外置语音报站设备,但实际运行中,多路公交车辆未进行外置语音报站。

  本院认为,无障碍环境建设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主要标志,公共交通工具外置语音报站属于无障碍设施,体现了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社会各界应按照各自职责,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外置语音报站功能的缺失,无法满足盲人、老年人的出行需求,社会弱势群体的权益未能得到有效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完善无障碍设施,推进信息交流无障碍,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无障碍环境。《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交通运输和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行业应当实施无障碍建设与改造,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配置无障碍设备。《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对无障碍设施未进行保护或者及时维修,导致无法正常使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修。据此,你单位作为公共交通运输服务部门,应承担相应责任,落实条例规定,保障残疾人出行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等规定,向你单位提出如下检察建议:

  一、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全面清查你单位所属公交车辆外置语音报站设备的设置与使用情况,改进公交车辆外置语音报站装置缺失、功能不全等问题,确保公共交通服务行业无障碍设施的正常使用。

  二、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建立巡查检查制度,加强日常监督,动态掌握公交车辆外置语音报站装置的情况,一旦发现有损坏情形,及时维修处理,杜绝类似违法情况发生。

  三、加强员工职业素养培训。将公交车辆到站后应用外置语音报站系统,纳入员工考核范围,营造关注无障碍环境建设,理解、尊重、关心残疾人的良好企业氛围。

  请在收到本建议后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本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3日

  2019年11月4日,南京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我院。(下附全文)

  附:《关于规范公交车外置语音报站使用处理情况的回复》

作者:  编辑:杨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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