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书
宁秦检诉量建〔2019〕712号
被告人尤某涉嫌盗窃犯罪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尤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无
2.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坦白
3.酌定从重处罚情节:盗窃前科、多次盗窃劣迹
4.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赃物已被依法发还被害人
5.其他:无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时红
2019年9月5日
2019年9月11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9)苏0104刑初780号判决如下:被告人尤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