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苏检民(行)监[2019]32000000006号
江苏**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香港上海**银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江苏**有限公司、**企业有限公司信用证欺诈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商外终字第000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监督。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不符合监督条件。理由如下:
本案中,二审确定的对**银行议付行为是否善意的认定标准,符合《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及我国民商事法律的相关规定。而**公司提供的往来邮件等证据,不能证明**银行明知信用证欺诈而议付,也不能证明**银行应当发现而未能发现信用证欺诈存在重大过失。因此,二审认定**银行构成善意议付并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九十条的规定,本院决定不支持江苏**工程装备有限公司的监督申请。
2019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