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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2019-12-26 11:29:00  来源: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苏检民(行)监[2019]32000000130号

  江苏**集团有限公司因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和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13行终9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监督。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理由如下: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和第七十四条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对于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第七十四条则规定了在程序轻微违法情形下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可以判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对于“程序轻微违法”做了进一步的解释,其中第一款就规定了处理期限轻微违法属于程序轻微违法的情形。本案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县人社局)接到投诉后,已积极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但超过了法定期限,这属于处理期限轻微违法也即是属于程序轻微违法的情形,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判决确认**县人社局作出的洪人社察理字(2015)第11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程序违法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院决定不支持江苏**集团有限公司的监督申请。

  2019年7月26日

作者:  编辑:耿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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