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苏检民(行)监[2019]32000000169号
李某某、吴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孙某某因与**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房屋行政征收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行终1523号行政判决。向我院申请监督。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不符合监督条件。理由如下: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市**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复议决定》)是否合法。
根据**区政府提供的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征收决定》符合保障公共利益需要的目的要求,涉案项目符合**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乡规划,并已经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涉案的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拟定、公告、征求意见等程序,收集汇总被征收人的意见及建议后,通过召开听证会的方式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并再次予以公告,征收补偿费用符合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要求。**市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行政复议程序并无不当。李某某、吴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孙某某关于**区政府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征收决定》的合法性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院决定不支持李某某、吴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孙某某的监督申请。
201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