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苏检民(行)监[2019]32000000273号
李某某因诉**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行诉终字第0047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监督,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不符合监督条件。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县人民政府泰政土(87)130号关于同意补办使用土地的批复系1987年7月18日作出,2015年7月,李某某等人以**市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该批复违法,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起诉期限。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十七的规定,本院决定不支持李某某的监督申请。
2019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