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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2019-12-27 10:24:00  来源: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苏检民(行)监[2019]32000000279号

  汤某某因与**县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行终114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监督。该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国家对耕地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本案中,涉案争议土地属于**县**乡**村农民集体所有。作为**县**乡**村集体组织成员,早在1995年二轮土地承包时,潘某某所在家庭即获得了案涉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承包期限从1995至2025年,**村村民委员会也与潘某某农户签订了《农户土地家庭承包合同》。潘某某取得涉案争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是其与**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承包合同,该合同自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县人民政府根据潘某某与**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农户土地家庭承包合同》,为潘某某颁发洪政农地承包权(2016)第18406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将包括争议地块在内的土地确权给潘某某,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汤某某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该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再审情形。根据《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院决定不支持汤某某的监督申请。

  2019年11月15日

作者:  编辑:耿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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