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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2019-12-30 14:49:00  来源: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苏检民(行)监[2019]32000000248号

  周某某因与**县人民政府其他行政管理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行终651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申请监督。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理由如下: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周某某的起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本案中,周某某要求**县政府对其被拆迁的房屋进行安置补偿,从周某某提供的证据来看,不能证明涉案房屋的拆除行为是由**县政府实施的,故其要求**县政府对其进行安置补偿没有事实依据。另外,2000年周某某的房屋被拆除时,周某某并未提出异议,并领取了200元补偿。之后周某某对补偿数额不服,一直进行信访、复议、诉讼等活动。2012年,周某某与**县人民法院达成息诉信访化解协议书,协议以困难救济金的名义给予周某某人民币四万元,周某某保证不再申诉、上访,服判息访。之后,周某某针对同一事项提起本案诉讼,违背其2012年协议书中所作承诺,有违诚信原则。

  综上,根据《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院决定不支持周某某的监督申请。

  2019年10月14日

作者:  编辑:夏禹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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