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苏检民(行)监[2019]32000000156号
张某某、瞿某某因诉**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行终193号行政裁定,向我院申请再审。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行政诉讼的目的是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其认为行政机关或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向其提供权利救济的渠道。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正当理由,不得滥用诉权。本案中,张某某、瞿某某在明知案涉地块的房屋已被征收,要求原地点新建房屋的申请不可能获得批准的情况下,仍向相关部门提出建房申请,其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其起诉明显缺乏诉的利益,缺乏通过行政诉讼予以救济的必要,且无端挤占司法资源,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权的正常行使,法院驳回张某某、瞿某某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院决定不支持张某某、瞿某某的监督申请。
2019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