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苏检民(行)监[2019]32000000179号
严某某因诉**事业单位**管理中心社保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行终122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监督。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不符合监督条件。理由如下:
本案中,严某某于2013年10月24日即知晓**事业单位**管理中心的处理情况,其于2016年2月提起本案行政诉讼,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其向有关机关申诉信访和反映问题,不能作为起诉期限被耽误的合法理由。原审裁定驳回严某某的起诉、二审裁定予以维持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院决定不支持严某某的监督申请。
2019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