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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2019-12-31 14:13:00  来源: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苏检民(行)监[2018]32000000429号

  徐某某、张某某因诉徐州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房屋行政补偿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行终79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监督。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不符合监督条件。理由如下:

  关于涉案征收项目是否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相关安置补偿方案是否合法问题。因在本案之前的徐某某等人请求撤销**区政府作出的徐*征字[2015]第1号《房屋征收决定》行政案件中,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一审判决驳回徐某某等人的诉讼请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予以维持。该案生效行政判决已对上述问题作出评判,因相关生效裁判既判力的羁束,本院对此不予审查。

  关于涉案房屋面积认定、评估程序及评估报告的合法性、补偿决定的合法性等问题。本案中,**区政府经前期调查摸底并对涉案房屋所在楼房进行测绘,经发布公示表并告知认证权利后,至**区政府作出*房征补字[2015]第119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前,申请人未持有效证件反映房屋合法面积问题,在申请人拒绝入户、不能对其房屋面积进行实际测绘的情况下,**区政府以32.53㎡认定涉案房屋的合法面积,并按照住宅予以评估、补偿并无不当。在公告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届满之日,在被征收人未能协商选定的情况下,组织被征收人代表参与抽签确定2家评估机构,并委托公证处进行公证,行政程序并无明显不当。根据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的估价报告认定被征收房屋价值及室内附属物价值,依照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对申请人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予以确定,合法有据。因申请人逾期未作出补偿安置选择,**区政府依据《房屋征收补偿告知书》的规定,以产权调换方式进行补偿安置,亦无不当。

  综上,根据《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院决定不支持徐某某、张某某的监督申请。

  2019年3月14日

作者:  编辑:夏禹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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