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书
宁秦检诉量建〔2020〕280号
被告人吴某坤涉嫌盗窃罪犯罪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吴某坤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无
2.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认罪认罚、坦白
3.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无
4.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赃物并发还被害人
5.其他:无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
吴某坤
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此致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薛萍
2020年5月21日
2020年5月29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20)苏0104刑初246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坤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