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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兵寻衅滋事案量刑建议书
2020-06-16 16:00:00  来源:南京市秦淮区检察院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书

  宁秦检诉量建〔2020〕286号

  被告人梁某兵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梁某兵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

  寻衅滋事罪

  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无

  2.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坦白

  3.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无

  4.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已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

  5.其他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兵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此致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弛

  2020年5月22日

  2020年5月29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20)苏0104刑初248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兵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作者:  编辑:杨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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