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书
宁秦检诉量建〔2020〕286号
被告人梁某兵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梁某兵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
寻衅滋事罪
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无
2.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坦白
3.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无
4.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已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
5.其他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兵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此致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弛
2020年5月22日
2020年5月29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20)苏0104刑初248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兵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