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量刑建议书
东检四部量建〔2020〕59号
被告人施某旭、施某龙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犯罪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施某旭、施某龙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_134__条第_1__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_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无
2.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坦白、认罪认罚、和解
3.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无
4.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无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二百九十条等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施永旭、施亚龙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可适用缓刑。
此致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泱
2020年6月12日
(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