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量刑建议书
东检一部量建〔2020〕155号
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确定起点刑和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即48个月。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累犯,增加25%
2.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坦白,减少20%
3.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前科,增加5%
4.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愿意退出非法所得和交纳罚金
5.其他:认罪认罚 减少15%
综合量刑=48*(1-20%+25%+5%)*(1-15%)=44.8个月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尚春波
202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