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书
宁秦检诉量建〔2020〕209号
被告人熊某顺涉嫌保险诈骗罪、诈骗罪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熊某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求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以
诈骗罪
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无
2.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坦白
3.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无
4.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赔偿被害人单位经济损失
5.其他:无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以保险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熊某顺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熊某顺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数罪并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此致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珊珊
2020年5月8日
2020年7月27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20)苏0104刑初210判决如下:被告人熊某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四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