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书
宁秦检诉量建〔2020〕174号
被告人陈某飞涉嫌 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 陈某飞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 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无
2.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坦白
3.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无
4.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5.其他:无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飞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此致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珊珊
2020年4月26日
2020年4月30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20)苏0104刑初180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飞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