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检 察 建 议 书
通崇检刑一建〔2020〕2号
南通市交通运输局:
2019年9月18日,本院在审查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移送的犯罪嫌疑人朱某宇涉嫌诈骗罪一案中发现:2018年7月至2019年8月期间,已被注销驾照的犯罪嫌疑人朱某宇,并安排未取得教练资格的余某教授驾考学员科目二、科目三,并安排穆某谊、余某、朱某梁冒充科目三路考考官给学员进行考试,骗取学员费用。
本院认为,你单位作为负责辖区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的单位,依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应当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执行教学大纲、颁发《结业证》等情况,对《培训记录》及统计资料进行严格审查,避免出现未有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人员进行教学的情况。
为防范和杜绝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再次发生,有效防止犯罪,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项,特向你单位提出以下建议:
1. 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确保良好市场秩序。针对辖区内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相关规定依法处置,确保良好的机动车驾驶培训秩序。
2.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的管理。督促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按照要求聘用教学人员,定期公布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整理辖区内有效教练员信息,并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教练员信息,便于机动车驾驶学员查询。
3.建立与司法机关违法、违规线索移送机制。及时移送在行业管理、自律管理、司法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
2020年2月18日
(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