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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
2020-08-25 17:00:00  来源: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检 察 建 议 书

通崇检刑一建〔2020〕1号

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9年11月1日,本院在审查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移送的刘某涉嫌盗用身份证件罪一案中发现:2019年5月29日上午,刘某在南通市交警五大队,利用窃得的张丹居民身份证和驾驶证(准驾车型:C1)冒充张丹的身份为牌照为苏F278A2的汽车销分;2019年6月21日下午,刘某在南通市交警五大队,利用窃得的赵远航居民身份证和驾驶证(准驾车型:B2)冒充赵远航的身份为牌照为苏F86H26、苏FF6810的汽车销分。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以涉嫌盗窃身份证件罪将被告人刘某提起公诉;同年12月4日,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构成盗用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二千元的刑罚。

  本院认为,刘某在使用上述盗用的身份证、驾驶证为他人所驾驶的汽车销分,致使被害人张丹的驾驶证被记9分,被害人赵远航的驾驶证被记9分,需至发证机关学习后才能重新计分。你单位工作人员在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过程中未尽审慎审查义务,未能有效核实当事人的身份,工作严重疏忽,在不法分子两次冒用被害人的身份为他人销分,甚至在使用他人B证为C证销分这种严重反常现象时都未尽注意义务,导致不法分子利用工作疏漏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为防范和杜绝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再次发生,有效预防犯罪,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项,特向你单位提出以下建议:

  1.认真履行审查职能。就本案反映出的履职不严谨、不到位、不规范等情形排查剖析,及时纠错补漏并举一反三,对可能存在的同类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整改。

  2. 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有序引导工作人员规范执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会指导意见,严格遵照法定程序办理各类业务。

  3. 切实保障质效。进一步建立健全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业务管理、质量监督、追责问效长效机制。

  4.建立与司法机关违法、违规线索移送机制。及时移送在行业管理、自律管理、司法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

  2020年2月17日

  (院印)

  

作者:  编辑:夏禹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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