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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
2020-11-03 15:30:00  来源:南京市玄武区检察院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书

  宁玄检行公[2020]32010200017号

  南京市秦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院在办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刑事案件中,发现你辖区内存在野生动物资源被破坏的情形,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依法进行了调查,现查明:

  2017年以来,我院办理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类案件共计50件152人,其中涉及你辖区案件20件22人,案件占比40%。案件多为犯罪嫌疑人在友谊河路花木鱼虫市场、朝天宫古玩市场等商品交易场所非法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案涉种类主要为象牙制品、红珊瑚制品、黄金蟒、豹纹陆龟等。

  本院认为,野生动物资源作为生态系统的组成部分,不仅是人类社会的必需资源,对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更是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对野生动物也一直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非法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影响生态系统稳定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的监督管理。据此,你局作为市场监管的主管部门,对在集贸市场内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负有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的职责,有权对非法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整顿规范、教育引导,履行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和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工作,切实保护野生动物资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及《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现向你局提出如下检察建议:

  一、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挥执法检查在野生动物保护领域中的警戒作用,对案件多发的重点区域进行定期、不定期巡查,发现线索及时进行登记处理。联合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行政机关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工作,发现非法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法犯罪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及时移交案件,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予以行政处罚。

  二、强化执法主体队伍建设。进一步优化基层执法队伍,注重开展专业培训的常态化和针对性,利用好基层社区的网格员队伍,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参与社会综合治理。

  三、提高教育宣传的针对性。加强野生动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以花鸟市场、古玩城等区域为重点区域,宣讲野生动物保护知识,增强公民自觉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形成保护生态健康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氛围。

  请在收到本建议后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本院。

  2020年6月30日

作者:  编辑:杨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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