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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书
2020-11-04 16:09:00  来源:南京市溧水区检察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量刑建议书

  宁溧检诉量建〔2020〕375号

  被告人黄某传涉嫌盗窃罪犯罪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黄某传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累犯

  2.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坦白

  3.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多次盗窃

  4.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

  5.其他:无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传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此致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瑞亮

  2020年9月29日

作者:  编辑:杨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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