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量刑建议书
宁溧检诉量建〔2020〕385号
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无
2.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坦白、认罪认罚
3.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无
4.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部分退赃并达成退款协议。
5.其他:无
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
此致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瑞亮
2020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