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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书
2020-12-16 14:24:00  来源: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量刑建议书

  清检一部量建〔2020〕9号

  被告人刘某斌涉嫌盗窃犯罪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刘某斌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坦白。具有认罪认罚从宽情节。

  2.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有犯罪前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翟艳兰

  2020年1月3日

  2020年1月15日,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20)苏0812刑初44号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斌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作者:  编辑:杨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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