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建议书
清检一部量建〔2020〕40号
被告人李某吨涉嫌盗窃犯罪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李某吨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累犯。
2.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坦白、具有认罪认罚从宽情节。
3.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前科、劣迹。
4.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无。
5.其他:无。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韬
2020年1月16日
2020年8月25日,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20)苏0812刑初67号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