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量刑建议书
宝检诉量建〔2021〕126号
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变造身份证件罪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郝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罚金。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危险驾驶罪:
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坦白、认罪认罚。
酌定从重处罚情节:行政劣迹。
故建议对其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
变造身份证件罪:
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自首、认罪认罚。
酌定从重处罚情节:行政劣迹。
故建议对其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
合并刑期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八十条等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郝某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
此致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明涛
2021年3月26日
2021年4月12日,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2021)苏1023刑初106号判决如下:被告人郝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变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